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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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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栾瑞轩律师在线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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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二手房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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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一项房产被出售给两位买家的情况下,若是其中一方已经依法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那幺他就成为了新的房产所有人;若双方都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但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地产预告登记手续,则这个人依然可以宣称为新的房产所有者;然而,若两个人都未曾进行过户或预告登记手续,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率先获得该房产并实际占有使用它的那个人才能够真正的成为新的房产所有者。那幺,根据有效合同的基本原则,上述新获得财产的个人有权向出卖方主张执行交易协议,交付指定给他们的房产;相反地,对于那些签订的合同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同样有权请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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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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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判给谁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二卖问题复杂。首先登记者获所有权,其次预告登记者优先,再次为实际占有者。有效合同签署方可要求交房,可撤销或无效合同签署方亦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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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在房产交易中,若一方已过户,则成新主人;若均未过户但有预告登记,仍可视为新主;若无任何手续但先行占有,亦可成为新主。有效合同下,新获房产者有权要求卖方交付,而合同有瑕疵者也可索赔违约责任。法律明确,交易公正,保护各方权益。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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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10w+浏览2024-07-26
一房二卖房屋应该给谁
房产买卖中“一屋两售”问题,所有权认定方案为:先完成房地产登记及过户者拥有所有权;未完成者,先付款者获使用权;双方均未支付,则先签订买卖协议者获所有权。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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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判给谁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二卖问题复杂。首先登记者获所有权,其次预告登记者优先,再次为实际占有者。有效合同签署方可要求交房,可撤销或无效合同签署方亦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1w浏览2024-04-29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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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9.4w浏览2024-07-20
一房二卖的房子该给谁
房屋买卖中“一房多卖”问题处理原则为:已过户的买家拥有产权;未过户但有预告登记的买家优先;无预告登记但已实际占有的占有者拥有产权。有效合同方可要求履行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方有权追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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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安置房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处理未完全执行合同时,应遵循签约时间先后来原则。已获得标的财产所有权者应遵循物权优先原则。未获完整所有权者按先占有原则确立权益。合同开始履行后,应坚持先履约原则。违约方需承担继续执行、纠正错误、补偿损失等后果。
1w浏览2024-03-22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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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10w+浏览2024-07-20
一房二卖纠纷钥匙给谁
“一房两卖”时,房屋所有权归属依据以下规则:先完成过户者得房;未过户但完成预告登记者得房;均未过户且未登记,但实际占有者得房。购房需谨慎,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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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赔偿给谁
在合同未完全履行时,我们遵循签约先后原则,先行合同的买方有权获得所有权,后合同的买方只能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同时,物权优先,先占有,先履行原则也适用。
1w浏览2024-04-22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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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判给谁
10w+浏览2024-07-26
最高院一房二卖谁优先
关于一房二卖,法律有明确规定。若两份合同均未登记,则以签订时间先后为准;若已登记,则登记者拥有所有权。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等因素。总之,法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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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应该判给谁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需遵循几个原则。若两合同未完全履行,先缔约者优先。若一方已取得物权,则物权优于债权。若双方均未取得,按占有顺序定。已履行义务一方应获保护。这些原则旨在公平解决争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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