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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价款优先权是否建筑物优先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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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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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它主要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其应付和应得的建设预算中占据特殊地位,在项目的处置过程中,拥有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它债权的受偿权利。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执行案件时,法院应当明确认定建筑工程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优越性,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其次,当消费者已经全额或部分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款项之后,承包商对该商品房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不再对消费者产生影响;
再次,建筑工程价款不仅包含承包商为建设工程所需支付的员工薪酬、材料采购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还不包括由于发包方违约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
最后,建设工程承包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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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价款优先权是否建筑物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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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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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分期返还价款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义务,将会产生滞纳金,同时严重损害您在银行的信用信誉。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迅速地进行还款操作,以保障自身的良好信用纪录不受负面影响。
如若仍然坚持拖欠款项,可能会导致法律诉讼的风险加大。
对于个人的债务问题,债权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若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还款期限已至,但借款人尚未完成还款,则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程序。
反之,若尚未达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则暂时无法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其次,若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在向借款人发出追讨函件,并给予其适当的还款宽限期之后,超过此宽限期仍未收到回应的情况下,方可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此时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最后,在发起诉讼时,投资者需要准备齐全的诉状文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通常而言,涉及金钱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然而,若债务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筑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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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养殖场建大棚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践过程中,若有必要使用耕地,首先需向所在村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用地申请。
其次,该申请将经过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深入审核,并在审核通过之后,相关部门需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再次,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并在同意的基础上,递交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同时,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用地协议,涉及到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最后,对于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情况,则需填写补充耕地方案以备查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用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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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怎么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呢
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2、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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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盗窃罪财物估价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具体而言,可以依据以下步骤进行:
若被盗财物具备合法有效的价格证明文件,则可直接参照此价格证明来确认其价值;
如若没有此类证明文件,或者根据已有的价格证明文件所认定的盗窃金额存在明显不合理性,那么就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此外,对于涉及到外币的盗窃案件,应按照盗窃发生当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货币的中间汇率,将其转换成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等不同级别的范围时,应当分别视为法律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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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产税附着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谓“附着物”,系指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依附于其所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各种物体或构筑物。
在这一领域内,附着物被定义为那些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享权益,且与房地产实体紧密相联的各类物体或构筑物。
这些附着物可能涵盖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或者其他设施等多种类型,它们与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共同构建出房地产的完整权利体系。
通常情况下,附着物的存在及其具体范围将在房地产权证上得到明确标示。
作为证明房地产所有权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定凭证,房地产权证详尽地记录了有关该房地产的各项详细信息,如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产权期限等等,同时也包括了附着物的类别、数量及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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