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因刘某迟延配合导致车辆出厂滞后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刘某则承担车辆出厂滞后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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