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预告登记失效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2.3k浏览
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2405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二手房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二手房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二手房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遭遇“一房二卖”的不利境况之际,购房者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或者向相关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甚至启动法律诉讼程序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依法享有诸多权利,包括请求解除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偿已经支付的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收益、要求赔偿因该事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等。
此外,购房者还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双倍。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二手房纠纷案件·推荐文章

连云港156****272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4****458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8****489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512人选择咨询律师
68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预告登记失效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7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4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2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3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0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6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5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3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1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7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0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7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6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1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7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5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0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3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7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2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1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8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2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1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2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1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7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181****144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4****272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0****113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预告登记后几个月不登记失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进行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物权买卖时,为保障未来物权实现,可向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官方查询认可后,如债权关系消灭或九十日内未提出正式登记申请,预告登记将失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预告登记失效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面对“一房二卖”的困境,购房者可据实选择协商、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购房者依法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追回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购房者能有效捍卫自身权益,确保公平交易。
1w浏览2024-05-17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可再重新申请。
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
但是,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让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
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
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
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3w浏览
预告登记后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10w+浏览2024-07-29
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w+浏览
预告登记前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购房遇“一房二卖”,消费者可谈判、仲裁或诉讼维权。有权终止合同、追缴房款及利息,要求经济赔偿。可向出售方索赔,但非房企公民不承担惩罚性赔偿,仅退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1w浏览2024-05-14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可再重新申请。
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
但是,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让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
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
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
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3w浏览
预告登记前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9.6w浏览2024-07-27
预告登记后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在面对一房二卖产生的争议时,购房者有权要求终止交易合约,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能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若卖房者系一般公民,购买者可向违约方追索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购买者仅有权利请求对方退还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和相关利息并且给予经济补偿。如若以上诉求遭致失败,消费者亦有权寻求法律途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w浏览2024-06-07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可再重新申请。
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
但是,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让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
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
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
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3w浏览
预告登记失效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10w+浏览2024-07-27
预告登记解决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面对“一房二卖”纠纷,受害消费者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若对方为开发商,可要求解约、退款及利息,并索赔高达已付款一倍的惩罚金。若对方非开发商,则只能追回款项、利息及实际损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w浏览2024-05-31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可再重新申请。
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
但是,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让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
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
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
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3w浏览
做了预告登记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10w+浏览2024-07-28
做了预告登记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当事人首先应尝试与卖方和其他购房者协商解决,强调卖方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供起诉状或选择口头起诉。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则出具裁定书。原告如不服可上诉。为防止卖方转移资产,可申请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1w浏览2024-06-03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可再重新申请。
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
但是,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让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
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
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
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3w浏览
预告登记解决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10w+浏览2024-07-28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淮安181****3163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56****895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8****656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52****451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7****3598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52****99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