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4-09-18
2.3k浏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5.0分服务:3038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土地承包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土地承包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土地所有权者承担着地役权责任,那么在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类用益物权时,这些拥有新设立用益物权的主体也必须继续履行前述已设立的地役权义务。
换而言之,倘若集体拥有的土地被视为是供役地,则实质上便是在这片土地之上增加了有关地役权的责任与义务。
同样地,如果土地所有权者已经承担起了地役权的责任,那么在下设各种类型的用益物权时,拥有这些新设立用益物权的人亦需继续承担起先前已设立的地役权义务。
当集体掌握的农用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有已设立的地役权权益便须要求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继续负责担当;
而在集体掌控的建设用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前述已设定的地役权责任亦须由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继续承接和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南京134****722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6****417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529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35人选择咨询律师
30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一键咨询
  • 131****07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0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0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7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4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0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0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6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6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4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2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5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4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2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0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1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8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2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4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1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7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4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8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0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6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6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0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6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0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7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5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188****424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214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1****141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w浏览2024-07-02
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10w+浏览2024-04-26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w浏览2024-07-02
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添加了地役权负担。土地所有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人需要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土地承包经营人继续负担。
1w浏览2024-09-08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是否能继续享有地役权
可以。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根据这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地役权,如果在该集体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继续享有该地役权。
1w浏览2024-10-22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35****4258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35****217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35****6000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81****490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7113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81****527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