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估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程序。工伤认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后仍需治疗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