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不超过多长时间可以做
通常情况下,遭受工伤员工在经过适当治疗使病情达到相对稳定性之后,即可参与劳动能力评估。各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从被确诊、鉴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计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按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从被确诊、鉴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算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评估申请应在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之后另行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鉴定不服超过15天怎么办
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能令提出鉴定的机构或个人信服并在15个自然日后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首次鉴定的结论将成为有效且具法律效应的结论。根据我国现行法例,若申请鉴定的部门或个人对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获得鉴定结论后的第15日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进一步的再次鉴定申请。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被认定为最终的权威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鉴定不满意可以上诉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对于设在市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您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次日起算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而由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被视为最终的决定性结论。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的申请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且需要准备充分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便于支撑您对原有鉴定结论的质疑和反对意见。
工伤员工病情稳定后可评估劳动能力。单位需在事故或确诊职业病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职工、亲属或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劳动能力评估需在工伤认定后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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