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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的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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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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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离婚补充协议里赠与条款效力的认定,得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通常情况下,要是赠与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能让协议撤销的情况,并且内容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那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2.从法律层面讲,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
离婚补充协议中的赠与,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受赠人就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履行。
3.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特殊情形。
例如,要是赠与涉及房产这类重大财产,而且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在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依法不能撤销的赠与合同除外。
4.所以,对于离婚补充协议赠与效力的认定,要详细分析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状况等,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协议离婚后签订补充协议,小许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小丽。小丽要求小许办理过户手续,小许却反悔不想履行赠与。小丽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应具有效力;小许则觉得房产未过户,自己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若离婚补充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该条款有效。本案中,需先确定此补充协议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2、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达成一致即成立。但涉及房产这类重大财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时,赠与人在变更登记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过,若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除外。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小许能否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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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的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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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后还能签补充协议吗
赠与房产过户后,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但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不受欺诈或胁迫。过户涉及印花税、契税等费用,满足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准过户。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产仍归原产权人所有,过户后则归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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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补充协议是赠与吗
1w浏览2025-04-10
房屋赠与协议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母、系第三人郑某之妻。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我们夫妻二人自愿将现金26万元以及恗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父母对赠与的房屋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无处理权和变卖权。签订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款取出,又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现存折在郑某某手中。关于22间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郑某结婚后,在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购有平房22间用于共同经营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2006年12月27日,郑某某祖父草拟一份“赠与证明”,让原告与郑某签了字,将原告多年积累的存款26万元及上述22间房屋赠与了郑某某。因郑某某未在“赠与证明”上签字,该“赠与证明”不成立,现要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成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人我的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我居住,房屋的手续也在我手中,上述财产均属于我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但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入郑某某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郑某某居住,房屋的手续也交给了郑某某,上述财产均属于郑某某所有,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张某某、郑某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接受,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张某某、郑某赠与郑某某22间房屋的行为,且房屋相关手续在受赠人处保存,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
(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
(二)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侉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由于该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张某某、郑某与郑某某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中赠与房屋的内容不成立。蔡俊清转自《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3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律出版社,第116页—118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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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原合同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一般是对原合同的一种补充说明,如果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跟原合同有冲突的情况下,会以时间在后约定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以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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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补充协议的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1w浏览2025-04-01
房屋赠与协议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母、系第三人郑某之妻。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我们夫妻二人自愿将现金26万元以及恗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父母对赠与的房屋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无处理权和变卖权。签订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款取出,又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现存折在郑某某手中。关于22间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郑某结婚后,在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购有平房22间用于共同经营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2006年12月27日,郑某某祖父草拟一份“赠与证明”,让原告与郑某签了字,将原告多年积累的存款26万元及上述22间房屋赠与了郑某某。因郑某某未在“赠与证明”上签字,该“赠与证明”不成立,现要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成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人我的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我居住,房屋的手续也在我手中,上述财产均属于我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但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入郑某某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郑某某居住,房屋的手续也交给了郑某某,上述财产均属于郑某某所有,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张某某、郑某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接受,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张某某、郑某赠与郑某某22间房屋的行为,且房屋相关手续在受赠人处保存,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
(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
(二)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侉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由于该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张某某、郑某与郑某某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中赠与房屋的内容不成立。蔡俊清转自《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3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律出版社,第116页—118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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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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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后的补充协议是赠与合同吗
1w浏览2025-06-06
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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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效力如何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效力对比: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一般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除非有特殊情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w浏览2024-10-08
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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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谁效力高
1w浏览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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