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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又不想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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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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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子女抚养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子女抚养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若想离婚又不想立刻行动,可按如下步骤思考。
2.首先,冷静分析婚姻出现问题的缘由,尝试与配偶交流,看能否化解分歧。
要是沟通不畅,可找婚姻家庭咨询师,他们能给出专业调解建议。
比如,两人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可找咨询师分析矛盾根源,提供沟通技巧。
3.其次,了解离婚相关法律规定,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法律原则。
比如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知晓抚养权判定依据等。
4.若确实无法挽回婚姻决定离婚,可先分居,收集整理出轨、家庭暴力证据,这在后续离婚诉讼中对自己有利。
比如收集配偶与他人亲密照片、家暴报警记录等。
5.同时,要留意离婚程序和时间,防止匆忙行事损害自身权益。
总之,决定离婚前需慎重考虑,权衡利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两人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感情出现危机。小朱想离婚但不想立刻行动,小丽却认为两人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小朱冷静分析婚姻问题后,尝试与小丽沟通,但沟通不畅。于是小朱咨询了婚姻家庭咨询师,同时开始了解离婚相关法律规定,准备收集相关证据。

案情分析:

1、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小朱先冷静分析缘由并尝试沟通,沟通不畅后找咨询师调解,这种做法合理,能尝试修复婚姻关系。
2、小朱了解离婚法律规定并准备收集证据,为可能到来的离婚诉讼做准备,符合法律程序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同时,关注离婚程序和时间,避免匆忙行事损害自身权益,是谨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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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又不想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w浏览2025-04-03
这种行为算什么行为,公司又将注册资金返还银行?!?,这种情况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速求?法律依据是什么从银行贷款成立公司之后(银行贷款是公司注册全部资金)
[律师回复] 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第二。综上所述,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4,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因此。当然,愿抛砖引玉,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的法律主体,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比如。换句话说,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等,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材料,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关于股东借款。但是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就不能算作抽逃。因此:1、实物资产:首先,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2。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1:
1)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因此企业成立后: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而两个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2,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如家庭财产等。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都是企业的财产。企业一经成立,而不是偷或抢)、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由于投资者的行为,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现在我们来看、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从会计处理上,应收款项也好,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是被股东借走,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注册资金的概念,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而货币资金也好。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被投资者借走也好,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但在企业成立不久,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比如,不被人所知,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支付职工工资。因此;3,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5,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费用等。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显显而易见,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那是另一个话题属于抽逃资金,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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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没钱又借这种情况怎么办
1w浏览2025-03-26
这种行为算什么行为,公司又将注册资金返还银行?!?,这种情况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速求?法律依据是什么从银行贷款成立公司之后(银行贷款是公司注册全部资金)
[律师回复] 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第二。综上所述,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4,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因此。当然,愿抛砖引玉,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的法律主体,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比如。换句话说,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等,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材料,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关于股东借款。但是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就不能算作抽逃。因此:1、实物资产:首先,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2。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1:
1)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因此企业成立后: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而两个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2,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如家庭财产等。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都是企业的财产。企业一经成立,而不是偷或抢)、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由于投资者的行为,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现在我们来看、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从会计处理上,应收款项也好,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是被股东借走,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注册资金的概念,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而货币资金也好。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被投资者借走也好,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但在企业成立不久,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比如,不被人所知,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支付职工工资。因此;3,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5,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费用等。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显显而易见,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那是另一个话题属于抽逃资金,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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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逃逸后想附议这种情况如何认定
1w浏览2025-04-07
这种行为算什么行为,公司又将注册资金返还银行?!?,这种情况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速求?法律依据是什么从银行贷款成立公司之后(银行贷款是公司注册全部资金)
[律师回复] 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第二。综上所述,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4,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因此。当然,愿抛砖引玉,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的法律主体,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比如。换句话说,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等,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材料,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关于股东借款。但是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就不能算作抽逃。因此:1、实物资产:首先,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2。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1:
1)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因此企业成立后: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而两个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2,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如家庭财产等。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都是企业的财产。企业一经成立,而不是偷或抢)、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由于投资者的行为,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现在我们来看、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从会计处理上,应收款项也好,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是被股东借走,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注册资金的概念,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而货币资金也好。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被投资者借走也好,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但在企业成立不久,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比如,不被人所知,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支付职工工资。因此;3,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5,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费用等。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显显而易见,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那是另一个话题属于抽逃资金,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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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男方不离,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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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算什么行为,公司又将注册资金返还银行?!?,这种情况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速求?法律依据是什么从银行贷款成立公司之后(银行贷款是公司注册全部资金)
[律师回复] 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第二。综上所述,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4,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因此。当然,愿抛砖引玉,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的法律主体,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比如。换句话说,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等,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材料,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关于股东借款。但是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就不能算作抽逃。因此:1、实物资产:首先,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2。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1:
1)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因此企业成立后: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而两个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2,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如家庭财产等。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都是企业的财产。企业一经成立,而不是偷或抢)、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由于投资者的行为,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现在我们来看、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从会计处理上,应收款项也好,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是被股东借走,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注册资金的概念,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而货币资金也好。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被投资者借走也好,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但在企业成立不久,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比如,不被人所知,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支付职工工资。因此;3,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5,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费用等。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显显而易见,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那是另一个话题属于抽逃资金,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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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了也不想着还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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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算什么行为,公司又将注册资金返还银行?!?,这种情况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速求?法律依据是什么从银行贷款成立公司之后(银行贷款是公司注册全部资金)
[律师回复] 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第二。综上所述,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4,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因此。当然,愿抛砖引玉,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的法律主体,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比如。换句话说,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等,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材料,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关于股东借款。但是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就不能算作抽逃。因此:1、实物资产:首先,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2。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1:
1)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因此企业成立后: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而两个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2,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如家庭财产等。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都是企业的财产。企业一经成立,而不是偷或抢)、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由于投资者的行为,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现在我们来看、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2)从会计处理上,应收款项也好,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是被股东借走,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注册资金的概念,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而货币资金也好。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被投资者借走也好,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但在企业成立不久,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比如,不被人所知,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支付职工工资。因此;3,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5,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费用等。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显显而易见,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那是另一个话题属于抽逃资金,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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