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5-04-07
4.9k浏览
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8万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劳动关系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劳动关系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疑问。
例如,劳动者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2.劳动合同相关争议:
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
比如合同条款变更引发纠纷,用人单位擅自更改工作岗位,劳动者认为不合理,从而产生争议。
3.除名、辞退等相关争议:
像单位辞退员工引发的争议。
若员工因业绩不佳被辞退,但员工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就会引发此类争议。
4.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
涵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例如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5.劳动报酬等争议:
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比如工资发放不及时、工伤赔偿不合理等问题。
6.其他法定劳动争议:
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引发的纠纷。
需注意,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何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擅自将小何的工作岗位变更,小何认为不合理。之后,公司以小何业绩不佳将其辞退,但小何觉得自己并无过错。此外,公司还存在未依法为小何缴纳社保、工资发放不及时以及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符合劳动争议范围。
2、公司擅自变更岗位,引发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3、公司辞退小何,小何不认可辞退理由,属于除名、辞退相关争议。
4、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工资发放不及时和未支付加班费,分别涉及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争议。此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才可向法院起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镇江156****431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0****423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8****349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534人选择咨询律师
35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2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1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6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6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5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0****74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8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8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0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1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4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1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3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5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7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0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0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0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1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6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4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3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1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1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181****591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0****524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7****252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以下这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1w浏览2025-02-04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5w浏览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
10w+浏览2024-10-01
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
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我们还要分情况处理,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w浏览2025-07-16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5w浏览
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0w+浏览2024-11-14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哪些?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有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w浏览2025-03-13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5w浏览
竞业限制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0w+浏览2024-07-23
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相关方协商,协商无果则提交当地政府处理。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裁决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机构间的争议。对政府处理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纷争应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非司法途径解决。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1w浏览2025-04-07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5w浏览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是
9.8w浏览2023-09-22
差旅费报销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差旅费报销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差旅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1w浏览2025-03-26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5w浏览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0w+浏览2023-09-01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78****7695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81****560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52****2445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35****716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4****846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88****850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