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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55岁以上员工单位能否辞退

#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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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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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企业辞退55岁以上员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如果员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会自然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未达退休年龄:
若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有合法依据。
具体如下:
合法辞退且无需补偿:
当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时,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若不符合上述合法辞退的情形,企业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行为
此时,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胡在某企业工作多年,现已55岁。企业突然提出辞退小胡,小胡认为自己工作认真,企业不应无故辞退。企业则表示小胡工作效率下降,给单位带来了一定损失。小胡认为企业是想规避即将到来的养老负担,双方就辞退事宜产生争议,小胡希望企业给予合理补偿。

案情分析:

1、首先需确定小胡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已满足,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若小胡未达退休年龄,企业需证明小胡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合法辞退情形。若无法证明,企业属违法辞退,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小胡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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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辞退55岁老员工吗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如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失职的即使达到55岁的依然可以辞退。相关的公司在辞退这类人员时,应积极的与这类劳动人员进行协商,告知相关劳动者辞退的原因,办理这类人员的辞退手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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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能辞退年龄大于55岁的员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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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后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
55岁后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要看是否符合对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符合的话还是可以正常辞退的,但是如果不符合,无故辞退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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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能辞退年龄大于55岁的员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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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周岁以上单位有权辞退工人吗
55周岁以上如果符合劳动法规定情况员工过错的,用人单位有权利辞退工人,如果员工没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按照工作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仍然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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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辞退年龄大于55岁的员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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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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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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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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