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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罚则能否并用

#合同违约 最新修订 |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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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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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违约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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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定金罚则违约金罚则通常不能一起用。
定金罚则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
违约金是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按合同给对方一定钱。
2.二者功能相近,并用可能过度惩罚违约方,违背公平原则。
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非违约方只能选其一弥补损失。
3.若定金不够弥补损失,当事人可要求赔偿超出部分。
选择时要结合实际,实现利益最大化。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小许向小李支付定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后来小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小许要求小李既双倍返还定金又支付违约金。小李则认为只能适用一种罚则,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罚则功能相似,并用可能导致对违约方过度惩罚,有违公平原则,所以一般不能并用。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通常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2、本案中,小许要求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罚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小许因小李违约造成的损失,小许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具体选择适用何种罚则,小许需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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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罚则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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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有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违约金或选择定金要求对方来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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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罚则能否并用
1w浏览2025-05-31
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不仅在主观上必须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即以预见性原则限制赔偿范围。
有观点认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调整,是因为《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
事实上,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是科学的。
首先,它符合合同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立法不可能对每一合同分别确定一个违约金标准,那既是不实际的,也是徒劳的。立法也不可能为各类合同以及纷繁复杂的违约情形确定同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其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公平。
其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以立法形式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则又将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定违约金制度。
第三,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并提供了宏观指导,原则上违约金的偿付数额根据具体合同参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这种规定与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一致的,能够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因此我认为,从立法上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使今后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也极有可能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进一步的原则性的指导。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研究合同立法的本意,在多种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做法中,探寻比较合理的一个标准。
从《合同法》规定的本意来看,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应当事人申请得予以调整的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其审查重点在于“过分高于”,而非一般高于。将“过高”的标准限定在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总值是合理的,即如果违约方的未履行部分,也就是守约方大致的损失是100%,则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亦为100%。也就是说,与损失部分相当的违约金可认为是《合同法》允许的违约金的惩罚部分,而对于超过损失100%的违约金则认为是“过高”,不予支持。以借款合同为例,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就是违约金不超过未归还部分的本金。以买卖合同为例,违约金的上限就是买方未支付的货款额或卖方未交付或瑕疵交付货物部分的价金总额。“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为限”来作为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容易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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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用。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的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是在其中一方违约金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适用。这也就意味着《民法典》对此排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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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1w浏览2025-04-27
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不仅在主观上必须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即以预见性原则限制赔偿范围。
有观点认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调整,是因为《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
事实上,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是科学的。
首先,它符合合同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立法不可能对每一合同分别确定一个违约金标准,那既是不实际的,也是徒劳的。立法也不可能为各类合同以及纷繁复杂的违约情形确定同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其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公平。
其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以立法形式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则又将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定违约金制度。
第三,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并提供了宏观指导,原则上违约金的偿付数额根据具体合同参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这种规定与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一致的,能够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因此我认为,从立法上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使今后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也极有可能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进一步的原则性的指导。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研究合同立法的本意,在多种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做法中,探寻比较合理的一个标准。
从《合同法》规定的本意来看,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应当事人申请得予以调整的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其审查重点在于“过分高于”,而非一般高于。将“过高”的标准限定在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总值是合理的,即如果违约方的未履行部分,也就是守约方大致的损失是100%,则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亦为100%。也就是说,与损失部分相当的违约金可认为是《合同法》允许的违约金的惩罚部分,而对于超过损失100%的违约金则认为是“过高”,不予支持。以借款合同为例,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就是违约金不超过未归还部分的本金。以买卖合同为例,违约金的上限就是买方未支付的货款额或卖方未交付或瑕疵交付货物部分的价金总额。“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为限”来作为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容易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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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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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1w浏览2025-06-02
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不仅在主观上必须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即以预见性原则限制赔偿范围。
有观点认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调整,是因为《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
事实上,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是科学的。
首先,它符合合同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立法不可能对每一合同分别确定一个违约金标准,那既是不实际的,也是徒劳的。立法也不可能为各类合同以及纷繁复杂的违约情形确定同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其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公平。
其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以立法形式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则又将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定违约金制度。
第三,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并提供了宏观指导,原则上违约金的偿付数额根据具体合同参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这种规定与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一致的,能够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因此我认为,从立法上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使今后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也极有可能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进一步的原则性的指导。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研究合同立法的本意,在多种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做法中,探寻比较合理的一个标准。
从《合同法》规定的本意来看,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应当事人申请得予以调整的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其审查重点在于“过分高于”,而非一般高于。将“过高”的标准限定在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总值是合理的,即如果违约方的未履行部分,也就是守约方大致的损失是100%,则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亦为100%。也就是说,与损失部分相当的违约金可认为是《合同法》允许的违约金的惩罚部分,而对于超过损失100%的违约金则认为是“过高”,不予支持。以借款合同为例,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就是违约金不超过未归还部分的本金。以买卖合同为例,违约金的上限就是买方未支付的货款额或卖方未交付或瑕疵交付货物部分的价金总额。“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为限”来作为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容易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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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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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罚则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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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能并用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能并用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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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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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本金是并还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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