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亲戚在2012年7月选派到重庆市城口县工作。在2012年重庆选派大学生到基层服务简章上并没有规定服务年限,今年7月服务期满,在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文件中要求转正的选派生(转正后为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在所在单位签订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最低服务期五年内提出解除人事关系辞聘的,不足的服务年限按833元/月缴纳服务费、全额退还聘用单位送培培训费、缴纳违约金25000元。请问,设置这样的服务期限违约金合理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