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在看守所最少待几天

#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 | 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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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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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因行政拘留被关押在看守所(部分地方有此安排),最短羁押期限为1日。
2.若是刑事拘留,按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被拘留人员,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所以刑事拘留最短约3天。
3.若转逮捕继续羁押,时间会更长。
综上,行政拘留最少1天,刑事拘留理论约3天。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关押在看守所。警方内部对于小朱的关押期限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小朱是行政拘留,最短关押1日即可;另一部分人觉得小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应进行刑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最短可能3天左右。最终对于小朱究竟适用哪种关押方式及最短期限判定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是因行政拘留被关押在看守所,根据规定,部分地方会将行政拘留人员关押在此,其最短期限为1日。
2、若小朱是被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所以刑事拘留最短可能3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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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最少待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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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看守所待几天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惩处通常为短期拘役,其期限为自一个月起至六个月止。在此之前,涉案人员有可能被暂时拘留在特定场所(通常是看守所)以配合调查程序;然而,实际拘禁时间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步伐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这一环节会持续数周甚至数月之久,而非固定天数。在被拘留期间,涉案人员拥有获得律师援助及公平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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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看守所最多待几天
1w浏览2025-07-11
看守所最长可以待多久,最长待多久,判刑
[律师回复]  
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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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待几天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 37 天。如果需要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 3 天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处理的时限可以延长 1 至 4 天。对于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延长至 30 天。检察院会在接收到逮捕申请后的 7 天内作出决定,以确保案件审查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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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看守所最多待多少天
1w浏览2025-06-25
看守所最长可以待多久,最长待多久,判刑
[律师回复]  
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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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看守所,最快几天能出来
进看守所,可能是因为被刑事拘留了,也有可能是被依法逮捕。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对于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就要结合具体的刑期确定什么时候可以出来。如果是被刑事拘留的话,那么最快大概1天就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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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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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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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看守所最短几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拘留后,如需逮捕,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至最多三十日。检察院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天,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情况和法律程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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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最长可以待多久,最长待多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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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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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拘留后,如需逮捕,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至最多三十日。检察院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天,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情况和法律程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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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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