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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二年辞退赔偿多少合适

#工资福利 最新修订 |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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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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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属违法辞退,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十二年就是十二个月工资,违法辞退则需支付二十四个月工资赔偿。
2.若属合法辞退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单位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是指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十二年。某天,公司突然以经营困难为由将小朱辞退。小朱认为自己为公司奉献多年,不应被如此草率辞退,且公司未提前通知,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但公司只愿意支付少量补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巨大分歧,小朱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小朱工作十二年,公司应支付十二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需支付二十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所以小朱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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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二年辞退赔偿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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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作二十年能被辞退吗?
对于工作二十年也是可以被辞退的,如果涉及到工作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工作纪律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辞退处理的,如果没有违法辞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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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作二十年被辞退怎么补偿
若阁下在同一家企业供职达二十载,不幸遭解雇的话,赔偿事宜则需要根据辞退原因来具体分析。若用人单位毫无缘由地强行将阁下扫地出门,那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阁下有权利获取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需以阁下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为准绳,每满一整年就向阁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此算来,工作二十年的阁下,理应得到二十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1w浏览2024-09-25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C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如果严格适用该条的规定,则A公司应当向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鉴于A与C公司之间并没有相关协议,并且法律规定C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A公司无法向C公司进行追偿。综上,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则A公司应当对D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不赞成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字面上看,该条并没有明确“第三人的原因”到底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所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均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理的。有学者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分析时,将“第三人的原因”举例为“第三人侵害标的物使之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第三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向对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从举例来看,通常将第三人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合法行为造成违约的情形中,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中重要的一种,例如,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该种优先购买权一般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二)因该种优先购买权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都知晓该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知晓合同可能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履行。如果标的上存在优先购买权,则拟购买该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理应预见到其所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不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综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对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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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二十五年被辞退怎么补偿?
工作二十五年被辞退的话,那么就会直接按十二个月的工资来进行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就要按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来进行计算,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最多是不会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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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作二十年被辞退怎么赔偿的
为公司工作二十年遭无过失解雇,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即应补偿二十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雇,还需额外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1w浏览2024-09-30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C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如果严格适用该条的规定,则A公司应当向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鉴于A与C公司之间并没有相关协议,并且法律规定C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A公司无法向C公司进行追偿。综上,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则A公司应当对D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不赞成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字面上看,该条并没有明确“第三人的原因”到底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所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均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理的。有学者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分析时,将“第三人的原因”举例为“第三人侵害标的物使之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第三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向对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从举例来看,通常将第三人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合法行为造成违约的情形中,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中重要的一种,例如,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该种优先购买权一般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二)因该种优先购买权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都知晓该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知晓合同可能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履行。如果标的上存在优先购买权,则拟购买该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理应预见到其所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不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综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对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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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二十年被辞退有赔偿金吗?
工作满二十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需要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符合的,那么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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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C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如果严格适用该条的规定,则A公司应当向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鉴于A与C公司之间并没有相关协议,并且法律规定C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A公司无法向C公司进行追偿。综上,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则A公司应当对D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不赞成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字面上看,该条并没有明确“第三人的原因”到底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所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均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理的。有学者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分析时,将“第三人的原因”举例为“第三人侵害标的物使之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第三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向对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从举例来看,通常将第三人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合法行为造成违约的情形中,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中重要的一种,例如,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该种优先购买权一般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二)因该种优先购买权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都知晓该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知晓合同可能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履行。如果标的上存在优先购买权,则拟购买该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理应预见到其所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不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综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对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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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二十年辞退有多少经济补偿?
工作二十年被辞退的可以获得最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国对于经济补偿金是有着明确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是有上限的要求的,最高只能赔偿12个月。如果公司不同意或者拒不执行的,员工有权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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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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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该种优先购买权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都知晓该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知晓合同可能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履行。如果标的上存在优先购买权,则拟购买该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理应预见到其所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不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综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对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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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二十年以上辞退应该怎样赔偿?
工作二十年以上辞退的,应当支付12个月的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员工的,那么需要支付双倍赔偿,即2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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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C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如果严格适用该条的规定,则A公司应当向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鉴于A与C公司之间并没有相关协议,并且法律规定C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A公司无法向C公司进行追偿。综上,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则A公司应当对D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不赞成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字面上看,该条并没有明确“第三人的原因”到底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所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均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理的。有学者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分析时,将“第三人的原因”举例为“第三人侵害标的物使之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第三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向对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从举例来看,通常将第三人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合法行为造成违约的情形中,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中重要的一种,例如,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因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该种优先购买权一般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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