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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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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
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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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区别在于有可能实施控制人不是控股股东,但是通过某种关系对该公司进行相映的控制,有可能是通过一些其他的投资,也可能是通过一些金融关系来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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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一般是自然人,但是控股的股东有可能是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之间可能没有直接的资本关系,但是控股的股东一定是与公司有着直接资金关系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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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通州区寻衅滋事罪律师收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寻求法律援助进行寻衅滋事行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在侦查阶段,每单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应介于2,000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每单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亦应设定在2,000至10,000元人民币;
再次,在一审阶段,每单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则需在4,000至30,000元人民币的区间内。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不受限制。
然而,律师代理费的具体数额与地域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刑事案件的收费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
在收取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既可以选择将三个阶段的费用合并收取,也可以选择分阶段收取。
此外,收费金额还会受到工作量及案件难度的影响,同时也会考虑到律师的个人能力水平,包括其是否为初次执业的律师,或者是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享有一定声誉的资深律师。
以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为例,在前两个阶段,律师代理费通常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而在审判阶段,律师代理费则通常不应低于5,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实际控制人可能是自然人,但是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都对公司的经营和各项事务的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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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行为犯和结果犯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概念界定方面存在差异。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全实施为其既遂标准的犯罪类型。
2.在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方面存在区别。
对于“举动犯”而言,其既遂状态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犯罪的那一刻;
而对于“行为犯”来说,需要行为人在实行行为达到特定程度之后,方能进入既遂状态。
3.在行为的时间性以及是否存在未遂状态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相较于其他犯罪类型,“行为犯”的行为具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强调行为人必须将其行为推向一定的高度,方可被视为行为的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行为犯有未遂。行为犯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区别是: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不一样的。如果我国的公司内部的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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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复制商家信息转卖商品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此种行为虽然并非违法,然而却明确违反了平台的规定和原则。
擅自转让他人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所售卖的商品,无疑是一种不当行使他人权益的违禁行为。
针对这样的情况,淘宝运营团队有权根据实际状况的轻重缓急,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下架该商品、彻底删除该商品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限制卖家发布新商品、对其账户进行监管甚至直接查封该账户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挪用公司资金炒股是职务侵占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位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
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同样的主体利用职务优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
其次,二者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亦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这些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看,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无长期占有之意图,仅打算事后归还;
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则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控制器控股股东跟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在于,控股股东一定是公司的大股东,但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是通过投资关系等方式形成了对公司的支配权,不过,实际控制人也有可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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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尽管股权众筹为广大投资者以及初创型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之处,然而,它也伴随着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
首先是来自于项目信息虚假或者不够详尽的风险。
具体来说,这包括:
(1)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环节存在着敷衍甚至选择性披露的现象,从而使得待募资项目的真实性与整体质量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项目信息时,有可能会受到信息不足抑或是误导性的影响,进而增加了投资决策的难度。
其次,投资者保护措施的不足同样构成了股权众筹的一项重大风险。
具体表现如下:
(1)部分众筹平台在审核投资者资质的过程中存在着放宽标准的现象,这就导致了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并没有能够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另外,一些平台强制要求投资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行为,并且并未设置投资金额的上限,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诱发投资者产生冲动决策的倾向。
此外,股权众筹还存在着信息披露及管理方面的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众筹平台并未制定或者公开其信息披露制度,这使得投资者很难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2)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项目公司的信任程度下降,同时也加大了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的可能性。
最后,缺乏有效的投后管理机制也可能成为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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