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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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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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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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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男女双方的同居;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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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是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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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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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是没有事实婚姻这一项内容的,因为事实婚姻这一向内容在1994年2月1号就进行取消,我国婚姻法之中就不承认有事实婚姻,这一向选项一般来说我们现在认为的事实婚姻其实就是属于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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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指的是什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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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前,必须先向其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并获得其明确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两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以示身份;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其了解情况;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面向当事人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救济渠道等相关事项;
最后,如果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出席会议,行政机关则需邀请见证人抵达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署或盖章确认现场笔录,若当事人拒绝配合上述操作,在现场记录中也应对此做出明确标记。
除此之外,我国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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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姻欺骗钱财派出所不立案该投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如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亦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假如发现在境内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均享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者举报的权利。
司法机关将会立即依据所收到的材料展开调查工作,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
若经审查认定已构成犯罪,则应依法立案侦查;
反之,若认为未构成犯罪,且不属于犯罪案件范畴,不应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司法机关需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同时告知其可申请复议。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无法成立,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决定立案并将结果送达至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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