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非军职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职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预备役人员”,是指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这些人员执行的职务,是指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决议、指示、命令所赋予军人的各项任务的活动,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被人民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就是妨害了军队各项任务的完成,破坏了有关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活动,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军人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军人伤亡的后果。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要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威胁既可以当其面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或第三人转告等方式进行。其企图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军入本人,亦可以是军人亲属。
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使军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既表现为军人被迫停止、放弃自己所正在或需要执行的职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或从事职务的内容,对之应当注意把握。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顺利执行职务,如推翻或者烧毁军车,从而使执行职务的军人受阻等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职务行为的“合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碍军人不合法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