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法律规定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禁区而冲击或者明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划定一定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陆域、水域和空域。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强行闯入军事禁区,或占据办公地点,或毁坏财物,或殴打人员。“冲击”是指使用交通工具或徒步强行闯人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是指冲击行为使军事指挥机关无法指挥;军事单位的人员、车辆、船只、舰艇无法通过,飞行无法起降;作战、训练、戒严、抢险救灾、战备、科研、教学等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等。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物追受严重损失的;军事活动和科研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的;军事禁区受到破坏,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