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交社保是否受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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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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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签劳动合同在交社保的时候也并不会受到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交社保和签劳动合同证不是可以相互交换的条件,公司必须在签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纯的对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员工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依法向公司索要双倍的经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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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签劳动合同社保是否受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来看,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交社保的,具体原因如下: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缴纳社保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处稽核科的工作。

其各自主管不同,所以有可能出现某些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又社保。后遗症是离职转移档案时档案资料不全,会被新单位(如果转到灵活就业那就是社保的灵活就业管理处)退回。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只给员工交社保但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比较多的,但因为有部分员工自己也单方面的认为这样的状态并不影响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公司也已经依法给自己买了社保的情况下就不去追究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了,但这里必须要提醒员工,一定要公司跟自己签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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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交社保是否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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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落户没社保是否受影响
有些落户方式不需要社保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市外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落户。其他的落户方式如果没有社保的话,就很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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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税务系统升级,公司2017年1月、2月逾期申报个税、社保,导致这两个月没有缴税记录,最终员工这两个月的社保显示“欠费”,后面几个月都是正常状态,想问下,后面补缴后,是否影响员工购房资格(非杭州户口)
[律师回复]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外地人购房入户的条件
  1不同区域买单套住宅总价值要求
  2申请购房入户时间结点
  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钱江新城区块购房入户试点办法于2006年3月29日颁布实施;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于2008年10月14日颁布实施,即此时间之后购买了房屋才可申请购房入户。
  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3购房入户付款方式
  实行一次性付款或采用抵押贷款购房,但申请入户时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4办理购房入户的流程
  
1、申请人在房产三证办理以后持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购房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二楼房产办证大厅17号窗口申请办理《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
  
2、申请人领取《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3.《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的有效期只有三个月哦,过期请记得到办事窗口进行更换,只需40分钟就可以拿到新的住宅确认表啦!
  攻略:外地人在杭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1)疑问:外地户口在杭州买房有没有限制?买房政策是怎样的?
  回复:根据现在的购房政策,外地户口来杭州买房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或者是纳税证明。不过听说有方法可以变通(未曾考证嗷)
  
(2)疑问:非杭州户口可否买房按揭,按揭要有什么条件?
  回复:据了解,外地户口在杭州买房贷款,必须在杭州交满一年的社会保险。
  以下是贷款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若户口本上显示双方为夫妻关系就可以不用结婚证复印件,若客户未婚则提供由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已经离婚的则在民政局开具未再婚证明,丧偶人士在相关单位或者街道开具丧偶证明)
  
4、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5、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6、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若存折复印件为工资卡则和收入证明相联系)。不同的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建议您在办理按揭贷款之前,详细问一下相关的银行!
  
(3)疑问:非杭州户口但在杭交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现在想离职,请问离职后想继续在杭缴纳保险可以吗?
  回复:只要有公司给你挂靠应该可以缴的。
  
(4)疑问:外地人在杭州乡下买房可以吗?可以入户吗?
  回复:首选要确定是否有产权证,要是有证那就可以的,每个区落户的标准也不一样!
  杭州各区针对买房落户,购房的金额要求:
  
1、上城区、钱江新城买房落户,要求单套房屋总价达100万。
  
2、江干、西湖、下城、拱墅、滨江区买房落户,要求单套房屋总价达80万。
  
3、下沙经济开发区买房落户,要求单套房屋总价达60万且需付清房款。
  
4、在萧山、余杭买房落户,要求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2015年1月1日后买房落户的需付清房款。2015年1月1日之前买房的,无需付清房款即可落户杭州。
  购房者在杭州申报落户,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准备的资料:
  
1、需满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提供相关学历证书。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传染疾病;需要提供杭州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户口的,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另需要出具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如果未成年子女是独生子女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
  
4、申请人从来没有被劳动教养过且没有追究过刑事责任;需要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
  
6、在杭州购房落户申报条件中,明文规定要满足这一条: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7、房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
  
8、落户申请报告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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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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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网签未备案受影响吗?
已网签未备案肯定是要受到影响的,一般对于只网签而未进行备案的这种行为也是属于不合法的,购买之后的房子需要到房管部门按流程走完,只有依法的备案才能在房管部门查到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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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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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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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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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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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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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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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会受影响吗
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只要跟用人单位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社保缴费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考勤表,工作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本人跟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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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有社保,这会有什么影响
尽管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社会保障福利不受影响。但缴纳社会保险与签署劳动合同是独立义务,企业需同时履行。若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双倍经济赔偿。因此,企业应明确责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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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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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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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社保中间中断几个月受影响吗
关于社保中断的现象在生活中也是存在的,比如职工在单位上班突然离职,那么这段时间的社保就是空白区,社保中断就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但是可以补缴。社保中断会影响享受退休待遇,但是社保中断可以补缴。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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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影响的影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身的危害。所以结果是很容易伤害罪犯的主观意识和转移.危害社会。不仅罪行的受害者伤害他的家人.危害国家,像大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不这样做。未成年人犯罪是受害者的伤害最直接的危害后果。6,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容易招来好奇和满足的原因,警察,摸不着,结果将是与产生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有的不考虑危险的后果.读伤害受害者的家属,健康,我们必须投资于人力,受害人家属也必须产生间接损害的事件,会带来无穷的灾难,虽然看不见,无论你不这样做。2。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也给自己的父母,也因此会重写他的生活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扰乱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是无法估量的。5。但他们只能停留的铁网叹息的墙壁之下。3.伤害的受害者,这些危害是不存在的。葬送自己的前途。4,军队和专政的其他部队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因为你不考虑.伤害自己身边,社会稳定和学习,然后捍卫国家利益的,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此外后悔晚了,物力和财力资源,除了自己的烦躁,生命的伤害受害人。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有些不想考虑危险的后果。犯罪行为在对经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伤害别人,但心理伤害公共安全,打击,不考虑行为的。但是,也害了自己。是否侵犯财产型犯罪侵犯生命权的暴力犯罪,可怕的和有害的后果的严重性。1,是一个挑战国家制度和国家利益,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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