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颜XX在工作时受伤。
争议焦点一:颜XX与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称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自己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无奈之举,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颜XX则认为,XX公司的XX与李XX要求工人为XX公司干活,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查明,颜XX在XX公司承包项目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争议焦点二:XX公司退场时间
XX公司主张一审认定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错误,认为聊天记录只能表明催促工期,XX公司未书面要求其退场,且XX公司人员持续施工,未明确退场。颜XX则指出XX公司仅施工部分基座,之后工人为XX公司干活。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认为XX公司未提供明确退场时间证据,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三:XX公司代付工资和医疗费的性质
XX公司认为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法院认为,XX公司的垫付行为并非单纯代付,而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最终,一审法院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一: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已支付
张XX称受伤后返岗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则认为已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张XX未因受伤减少工资损失。仲裁委认为,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张XX该项请求。
张XX要求按其主张金额支付,公司认为其计算不准确。仲裁委按照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额计算,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最终,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XX经XX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车辆,2025年1月21日发生翻车事故受伤。XX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请求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公司称XX是XX的实际雇主,车辆挂靠仅为结算方便,公司未对XX进行管理,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XX认为XX无运输资质,挂靠公司经营,公司应承担责任。仲裁委查明公司有道路货物运输资质,XX购买车辆挂靠公司运营并雇佣XX。仲裁委认为,被挂靠单位公司应承担XX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遇到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这些案件的顺利解决,离不开李岩律师的专业帮助。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在这些劳动纠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他认真梳理证据,在法庭上充分辩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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