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吴静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婚姻家事相关案件成功办理50余件,在公司业务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曾在行政单位任职多年,还在法院系统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处理,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各类复杂法律事务。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她是如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
2024年12月,死者何某入职某清洁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后来保洁外包合同到期,某物业公司拟接收部分保洁人员。然而,2025年1月1日,何某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其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劳动关系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委托吴静律师代理应诉。
吴静围绕主体资格、用工关系、法律规定等关键点展开抗辩。何某出生于1964年12月,至2025年1月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条件。双方仅处于面试、体检阶段,未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何某此前系某清洁服务公司员工,外包合同交接期间尚未完成入职手续,与物业公司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成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何某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赵某长期从事玉石批发业务,被告马某多次从赵某处采购和田玉(碧玉)进行网络销售,累计拖欠货款近120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赵某委托吴静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吴静提出,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供货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欠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LPR主张逾期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在诉讼中,吴静推动高效调解,在保障全额债权前提下,促成快速结案,避免长期诉讼。最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于202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年利率3%的逾期损失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还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某以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加班、未缴社保等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6831.5元。公司委托吴静律师应诉。
吴静针对各项不合理诉求逐项抗辩。对于工资,认可应发未发部分工资,但原告主张金额过高,应按平均工资依法核算。关于加班费,原告周六为值班,并非加班,值班内容为辅助性、可休息事务,且制度已公示并经原告签字确认,不应支付加班费。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属于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扣发工资,部分扣款无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合理部分,驳回高额虚高主张。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核心抗辩意见,判决公司支付原告部分工资,驳回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高额诉求。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吴静律师展现出了多方面的独特作用。在超龄人员用工争议案件中,她精准抓住“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核心法律要点,厘清用工关系,全面规避企业用工风险,为企业避免了巨额工亡赔偿。在玉石买卖欠款案件中,她将零散交易整理成完整证据链,高效推动调解,设置强制执行条款,实现了货款全额追回和逾期损失补偿,降低了维权成本。在劳动争议高额索赔案件中,她区分值班与加班、主动离职与被迫解除,依法核减工资,以完善的制度奠定胜诉基础,为企业实现重大减损,提供了劳动用工全流程风控的合规思路。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龄人员用工,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认定欠款事实至关重要,法院也鼓励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会仔细区分加班与值班、主动离职与被迫离职等情况,依据法律和企业制度进行公正裁判。
结尾
回到最初的法律困惑,无论是超龄人员用工、货款追讨还是劳动争议索赔,吴静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高效的证据梳理和合理的抗辩策略,为客户解决了难题。她的优势在于专业精准、高效调解、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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