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在XXXX年X月X日第二次入职被告公司当保安,被告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当天,王XX工作时就受了伤,被赶紧送往医院住院治疗。XXXX年XX月XX日,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伤害为工伤;XXXX年X月XX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为被告没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王XX只能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当时王XX的处境很艰难,入职第一天就工伤,公司还不给赔偿,自己身体受伤不说,后续的治疗和生活都成了问题。接到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后,他满心期待公司能给个说法,可公司却无动于衷,这让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陈步青律师在王XX陷入困境时介入了此案。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马上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这个案子特殊就特殊在,原告入职当日就发生工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特别短,而且被告没给原告缴纳社保,这给工伤待遇索赔增加了难度。
陈步青律师先是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他还仔细核算各项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算出原告应得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且据此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和承办法官、被告代理人沟通。他跟被告方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他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给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经过多次沟通,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积极推动调解进程。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合理权衡,既保证当事人核心利益不受损,又为调解协议达成创造条件。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81000元。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王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没想到最终能获得近9万元赔偿,这结果比他预期的要好很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调解成功,靠的是陈步青律师把证据梳理得清清楚楚,把法律规定讲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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