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可以分成约定和法定两种。前者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保证合同里边做出约定,而后者则是没当事人都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之下,直接由法律来规定,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后的六个月。
保证期间,其实也就是除斥期间,是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好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将持续存在。只要债权人向其相对应的一般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是总裁之后,或者是向拥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相应的需要承担一定保证义务的要求时,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到实现了,其保证的期限也就终结了。紧接着就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此开始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起算方式是略有不同的。
一般保证债务相应的诉讼时效起算相关的条件和时间是:
通常情况下,其起算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债权人决定对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是仲裁之后,当其判决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消极对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保证期限之内并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相关的诉讼或者是仲裁,将很快失去自己的诉权,也就相当于其保证债权已经消灭,而其中的保证人则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相应的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相对应的条件和时间是:
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债权人在其保证期间满之前,应该要求其保证人承担自己的保证责任,而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相应的诉讼时效了。它不用等到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是仲裁,也不用等到其判决生效,只需要在其法定的保证期限之内提出要求即可。
而诉讼时效在开始起算之后,能否中止或者说中断情况略有不同:
在一般的保证当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时候,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随着一起中断了。但是在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中,即使是主债务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断了,其保证债务时效是不会中断的。
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在一般保证当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义务主要取决于在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相关的裁决或者是仲裁并且依照相关法律强制执行之后,是否有剩余或者是剩余了多少来决定。
第二个原因是,在一般的保证当中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风险是比较小的,从较为公平的角度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是要一起承担风险到最后的。
第三个原因是在连带的责任保证当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如果说债权人仅仅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但是却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话,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实指的就是在诉讼实现的期限满之前的六个月以内,权利人出于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是阻碍因素而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原因,诉讼的时效会中止。当导致其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的那一天开始,将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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