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他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然而,自2024年8月起,B先生与C女士相识并发展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段时间里,B先生瞒着A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用于C女士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尝试与C女士协商返还这些款项,但都遭到了拒绝。
在陷入困境的时刻,A女士找到了张雯雯律师。张雯雯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已有多年,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先是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声称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像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并且,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回想起张雯雯律师常说的那句话:“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正是张雯雯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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