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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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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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确实存在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第四个条件是被动的债权是属于可以抵消的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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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确实存在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此抵销行为的目的是旨在消灭其中一方的债权,但是另一方的债权也不是会没有原因就进行消灭。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清偿、提存等方式来消灭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其抵销所采用的的方式,一般是要以能够与对方的债权相抵的一系列方式来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着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这是其抵销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其中的主动债权是接受转让得来的,也是应该要属于可用来作为抵销的债权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动地债权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来抵销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销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

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是可以用于抵销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适合用来抵销的。

第四个条件是被动的债权是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之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一部分的被动债权是不应该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之内的,比如赡养费抚养费等债权。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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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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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属于抗辩权吗,行使条件是什么?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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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意
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债务进行抵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就本案而言,刘某和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均符合上述条件,刘某是否就可适用抵消呢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某对张某的6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
第一种意见,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该观点认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债权人虽然可以享有诸多实体权利,但所享有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限制。如果认定已过时效的债权亦能行使抵销权,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对债务人来说有失公平。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胜诉权的债权,如果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可以适用抵消的,其债权人依然可以实行抵消。在理论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也就是说,自然债的实质在于“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提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抵消权并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为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仅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最后,正如前文所述抵消所应具备的条件,也可看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并非债权债务予以抵消的禁止性条件。
抵销权的行使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抵销权的行使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使对方的权利在同等额度内消灭,而不得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无讨论的必要。本文中的抵销指的是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消灭对方权利的效果。因此,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抵销权的行使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使对方的权利在同等额度内消灭,而不得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无讨论的必要。本文中的抵销指的是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消灭对方权利的效果。因此,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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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求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求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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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抵销权
抵销权可由当事人通过通知、抗辩或反诉行使,自通知对方时生效,法律效果追溯至抵销条件成就时,消除同等数额的互负债务。债务额度以抵销条件成就时的全部债务为限,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设定顺位,则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扣利息,最后扣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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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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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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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因为欠了很多钱,叔叔就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行使抵销权呢,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行使抵销权呢,这个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从上述条款第
(二)项中“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的规定看,似乎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但“因为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该债务仍然可以抵销。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值得商榷。
  
1、依据民法通则,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债务,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规定的债务。这些债务主要有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其他法定之债。
  
2、如果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是“因为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可以抵销,则债权人将有意制造类似的侵权债务,以实现其债务抵销的目的。例如,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享用10万元债权,同时知道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甲公司很有可能强行将乙公司的10万元资产占为已有并出卖给善意和有偿取得的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乙公司依法不能向第三人追回该10万元资产,而只能请求甲公司赔偿该10万元资产损失;甲公司不会否认因侵权行为而对乙公司负担的该1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一定主张以该10万元债务抵销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
  
3、如果甲公司以侵权债务抵销其债权的做法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其他的债权人都会效仿。如此,债务人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很有可能被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占有和变卖。这一情形,显然不利于债务人财产公平清算,同时也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笔者的看法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但“因为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该债务只能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抵销。
  其
一、在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中,没有债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债务,显然是排除了侵权债务。
  其
二、在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中,没有债务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财产故意进行无因管理,并造成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支付管理费用之无因管理债务的,该债务不可以抵销,否则其抵销的实际效果与债务人个别清偿或提前清偿债权人债务没有区别;债务人因过失误将一笔银行存款汇入债权人帐户,造成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返还银行存款之不当得利债务的,该债务也不可以抵销,因为此种情形下的过失与故意无法区分。
抵销法定抵销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哪些情形下债务不可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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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属于抗辩权吗,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可以构成永久性抗辩,是说抵销后可以以此对请求权形成抗辩。抵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限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且符合形成权的两条规则,因此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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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有个朋友在国有企业上班,今天上午问了我一个问题,问题是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我也不知道,希望知道的朋友帮帮我。
[律师回复]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
6、地上房产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划拨土地抵押时需同时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地上有在建工程的需提交在建工程他项权利证书)。
7、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涉及分摊土地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屋预售情况说明。
①、竣工验收合格的,还应提供房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产测绘报告。
②、未竣工的还应提供标注楼座位置的宗地图。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原件)。
5、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6、注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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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之分析
[律师回复] 总之,无须再主张了,相关司法解释也认可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关于抵销权,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民应当认定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自然债务的实现有待于债务人的自觉履行,超过诉讼时效后再主张抵销的并不能发生中断效果,过诉讼时效债权行使抵销权,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一旦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因此。
其次、品质相同的。
最后,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仅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也与形成权的本质属性相违背。笔者认为,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可行使抵销权。
首先。前面已经论述: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去积极行使权利,也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该条并未规定,因此。该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观点认为,如既未通知也未主张权利;”,债务人均享有时效抗辩权,架空了诉讼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受领权等权利,是不发生抵销权效力的。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尚未超过阶段,该权利的实现仅需通知对方即可,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同样不产生债务抵销的效果,而是其认为该债权已经与对方对自己的等额债权相抵销了。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被架空,有等于债务人的自觉发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这与自然债务的性质不符,待过诉讼时效后再去主张抵销权。若认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更不能主观上认为已经抵销,从而演变为一种自然债务。对于自然债务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而非当然产生债务抵销的效果,除此之外,自然债务仅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抵销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另一方面是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时效制度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成为自然债务,等于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依据相关法理:“下列事项之一,并非双方互负债务便当然产生抵销之结果,债权人仍享有权,无异于强迫他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如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该条是对债权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规定,则无异于强迫他人履行自然债务,在对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受领,该权利的行使无须他人负担义务,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则只能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从而造成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仍受保护的局面,其行使是需要通知另一方的:(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但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其实不然,如果不通知对方,但其权利的行使均应受到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限制、抵销权的行使应在时效内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若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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