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又称为合并症,是日常医疗中常见的一种疾病,具体是指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一种疾病所引起的另外一种疾病或者病症的现象。当发生并发症时候,对于病人来说,将带来新的生命威胁,此时,对于这种情况,究竟院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成为许多人知识的空白。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人因为并发症的死亡,单纯的将责任推给院方,发生医闹事件,给社会带来了极为不好的影响。
对于并发症中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应当先行了解一下,什么是并发症。并发症是在疾病发展的过程,由一种疾病引发了另一种疾病或者病症,他不属于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医疗损害项目之一。根据外科理论,手术中,进行必要的治疗之后,病人的组织会造成一定的损伤,以及生理上的变化,如手术切割的刀口由于细菌的感染造成切口的发炎,妇科手术中,接受手术之后,病人发生恶劣低血压,肺部的并发症等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和病症,均属于并发症中常见的种类。一般来说,并发症经过治疗之后或者在术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均会避免发生。但是由此也可以发现,有些时候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比方说器官移植之后,发生的排斥反应,进而产生了并发症。对于这种并发症是根据个人体质所决定的,当代医疗不可以控制。因此,根据我国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并发症划分为“难以避免”和“可以避免”两种类型。
如上述的例子一样,对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此时划定的标准即是,医院在对患者进行充分的治疗之后,医院根据一定的程序,合法合理的进行治疗,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病人仍然发生了并发症,此时就可以认定为“难以避免”的。另外,在患者接受治疗之后,护理诊疗的过程中,发生了当代的医学技术无法或者难以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却又没有办法避免的后果时候,此时我们可以推定并发症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不同的手术,针对不同的部位,不同系统的所产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此时医院方也不会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发现,针对难以避免情况下的并发症,医院的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发症的发生和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属于两个概念,不可以混淆。当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意外)的,医务人员由于某些的过错,造成了相关情况的发生。比方说,医疗的失误等,事先并未向家属进行说明。而并发症的产生,家属事先就已经清楚的了解,比方说器官移植,根据个人身体情况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排斥反应,至于排斥反应是否会引发并发症,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并发症更多的时候,是医护人员难以控制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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