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说起,当时雅达XX的土地被统一征收。征收的土地里,除了村民的地,还有荒地等。村委会和村民商量后,把村里多余的荒地、草地分到各村民户里,和村民的土地一起算被征收土地,按总亩数算征地款。
陈XX是1989年出生的雅达XX村民。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没多余土地分给他,他和雅达XX委会签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里也没他的份额。后来,雅达XX委会和陈XX确认,这次征地陈XX及其家庭成员按26亩土地标准分补偿款,陈XX和他女儿每人按8亩算,他妻子(户口迁出)、母亲(死亡)每人按5亩算。
20XX年X月XX日,雅达XX委会开了个会,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方案里明确,有户有地的人员分8亩,死亡的、户口迁出的、无户无地或者有户无地的人员分5亩,户口在村内的外嫁女的子女分3.5亩。方案公布后,村民都没意见。20XX年X月XX日,雅达XX委会和陈XX签了《交回土地协议》,约定陈XX交回26亩土地,雅达XX委会给769050元补偿款,这就是全部补偿,没别的费用了。
可陈XX觉得自己该按8亩土地标准拿补偿款,他出生时没分到地,但认为自己是“有户有地”。村委会觉得他是“有户无地”,该按5亩标准分。双方谈不拢,陈XX的补偿款一直没发。2021年XX月XX日,陈XX起诉,要求按8亩土地标准发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一审法院没仔细认定陈XX能拿多少亩补偿款,就判雅达XX委会按8亩标准给陈XX征地款。
雅达XX委会不服,找到我代理上诉。接手案子后,我仔细研究了卷宗,前后阅卷200多页。我发现,陈XX虽是陈XX家庭成员,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没分到地,属于“有户无地”,应按5亩标准分补偿款。而且,陈XX作为户主,在《交回土地协议》《土地承包台账》《补偿款领取表》里,都确认了家庭总共征地26亩,里面没陈XX的土地份额。
二审时,我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证明陈XX是“有户无地”;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他说后来签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没村委会盖章,是无效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雅达XX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给陈XX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法院查明,陈XX出生后户籍就在父亲陈XX户内,父亲1998年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他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是雅达XX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雅达XX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有效,陈XX应按方案拿补偿款。综合证据,陈XX属于“有户有地”村民,雅达XX委会说“有户有地”的1184人不包括陈XX,却没在规定时间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一审判决雅达XX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给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没错。但关于青苗补偿费,方案里没提,陈XX也没证据证明计算依据,法院就驳回了他这部分诉求。
最终,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雅达XX委会只需给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了陈XX其他诉求。一开始,村委会担心要多给青苗补偿款,现在不用给了,为村委会减少了赔偿金额。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仔细研究证据,抓住了陈XX是否属于“有户有地”这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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