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民刑交叉的股东维权诉讼委托,摆在了刘大庆律师面前。原告姜先生是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被告赵某、王某、吴某为企业原管理人员,他们另行注册新公司,将原企业资产转移,还谎称企业更名,侵占房产和经营利润。姜先生委托刘大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利润、赔偿损失。
接受委托后,刘大庆律师迅速行动。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转移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依据,刘律师代表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他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原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公司”的情况,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注册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原告不服上诉,刘律师继续代理,主张驳回起诉会使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另一起因车辆指标租赁引发的诈骗指控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定2021年11月28日,郑某伙同王某虚构身份,使用伪造证件诱骗被害人张某签订协议,骗取47000元。刘大庆律师担任郑某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他指出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有重大疑点,郑某可能不具备主观故意,即便参与,行为性质也不符诈骗罪构成要件。律师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强调指控需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在其努力下,检察院两次审查,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邵某是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他伙同他人冒用被害单位账号,降低物流费率,造成10951.7元损失。案发后,邵某于2020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12月15日涉案公司全额退赔。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邵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邵某不起诉。
蒲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蒲某伙同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79张,涉及税额507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又购买981张,涉及税额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刘大庆律师担任辩护人,确立“争取不起诉”策略。他指出蒲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蒲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多项法定减轻、从宽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陈女士涉嫌86万诈骗罪一案,控方指控她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以帮被害人购房为由,骗取86万元。刘大庆律师介入后,发现案情复杂、事实不清。他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控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陈女士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刘律师坚持“疑罪从无”立场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大庆律师作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10余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专业的办案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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