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李XX是申请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案虽未明确具体金额,但涉及多项赔偿请求。李XX于2023年5月31日入职该贸易公司做仓库管理,双方签了劳务合同。2023年8月26日,李XX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公司没给李XX缴纳社保,也不支付工伤待遇。2024年2月26日,李XX被迫离职。
李XX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费用。公司却辩称,工伤是员工自身严重过错导致,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合同期限到2023年8月31日,停工留薪期没依据;经济补偿也缺乏依据,还称已支付医疗费和伙食费,请求驳回仲裁请求。李XX面对公司的强硬态度,维权似乎陷入绝境,不知该如何是好。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XX找到陈步青律师时,满心焦虑,担心自己的工伤赔偿没着落。陈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的核心障碍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存在。陈律师先代理李XX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及诉讼。在这个过程中,陈律师仔细研究证据,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索赔打下了基础。
在工伤待遇仲裁阶段,陈律师围绕几个核心争点展开工作。对于停工留薪期,公司以合同期限为由否认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陈律师指出前案裁决书对2023年8月27日后的劳动关系表述为“暂不处理”,并未否定劳动关系存续,结合九级伤残情况,让仲裁委酌情认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关于工资标准,陈律师提供转款记录证明李XX月底薪为7000元,说明搬运费部分虽由公司代收代转,但不影响工资基数的认定。对于劳动关系解除,陈律师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该主张被仲裁委采纳。
针对公司提出的“员工自身重大过错”抗辩,陈律师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还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裁决公司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964.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098元、2023年8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5,677.2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对李XX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合计312,187.43元。
李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成功获得超31万元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陈律师“先确认关系、后索赔待遇”的分步维权策略,先解决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再围绕核心争点合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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