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之处在于,独立董事一般由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提名,但也仍然要经股东大会通过。我国《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设立更好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不是参与公司的运营与管理的,对公司的政策制定和运营情况是不有决定权和投票权的,只有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对公司的财报及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和检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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