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访维稳的工作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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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访维稳工作是指公民采用书信方式向政府反映情况并进行处理的相关活动。信访维稳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什么是信访维稳的工作

一、什么是信访维稳的工作?

信访维稳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积极解决来信来访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杜绝矛盾恶化,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实际上,信访维稳是两项工作,如果严格的按照国家信访条例来讲,维稳工作是不在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但是实际工作中,信访和维稳需要结合,通过信访渠道了解问题,然后化解问题。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各个辖区内会有不稳定的人,比如某邪教组织人员,稳控这些人属于维稳工作。

二、信访维稳工作职责

1、认真落实上级维稳综治工作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方面的工作部署,并负责组织实施;

2、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防止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4、积极参与配合上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的专项斗争,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治安问题;

5、做好消防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查工作,防止发生山林、房屋等各类火灾和交通安全事故;

6、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防止出现重新违法犯罪,发现有违法犯罪动向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7、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落实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关心、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上报流动人口信息,对流动人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8、组织、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积极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综治、法制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基层创建的浓厚。

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方面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息息相关,所有公民也是有权利向政府了解相关的政策和信息,如果公民在日常中遭遇了任何的不合理事宜后,也是可以向政府以及信访机构来反映情况,同时政府也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公民做出相应的举措,以此保障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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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工作,维护公安机关秩序,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人居住地与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人;不得将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事项或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息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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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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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八)对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职责,对工作机构转办的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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