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是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赔偿金是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ArticleTitle}

赔偿金是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准吗

是的。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发生事故赔偿,买保险的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有一定的限额规定,超过归档限额,保险公司不与报销,需要个人进行支付。不过在发生事故,大家不要逃逸,这样会罪上加罪,首先要确保周边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然后维护现场。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赔偿金是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准吗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5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3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2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8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5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40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7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1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工伤赔偿标准·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34****735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146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622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诉讼时效抗辩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可以吗?
诉讼时效抗辩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案件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法庭辩论终结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庭审辩论后仍可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在辩论终结前提交已知或应知证据。若违反举证期限或延误提交,法院可接收证据并标记时间。法院有权选择不审查庭审后提交的证据,若认为能修正案件基础认定,需重新开庭质证,对方有权要求补偿相关费用。
30浏览 2024-03-25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裁决结果已因撤销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br/>第二种情况是<br/>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r/>第一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br/>第三种情况是二审发回重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后因经济困难出院,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br/>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可能因经济的发展,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以下分而析之,明显与上述法条中“定残之日”计算相悖。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未作出伤残鉴定结果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种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要求赔偿,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此,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要求赔偿。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且已履行完毕。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审级仍属一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因一审判决和裁定重审或再审的
371浏览
司法鉴定申请书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递交吗?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只要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在法院事先提出的举证期限内提同司法鉴定,都是可以受理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演讲、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律师回复] 授课、演讲、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很多人就会认为口述的东西不能成为作品,更不用说其也会有产生著作权。其实任何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都会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满足这个特性的智力成果就是作品。  将口述作品的授课、演讲记录成文字或录音,实际上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授课、演讲人同意,擅自将记录下来的口述作品出版发行,就侵犯了授课、演讲人对其口述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要求必然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只要以某种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可。当然那些没有表达出来或无法表达出来的独创性思想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老师的授课、领导的演说、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辩论意见、辩护词等都属于口述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了解更多著作权法相关,请点击:著作权法
359浏览
辩论庭开庭时开庭时辩解属不属于当庭认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当庭认罪。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451浏览
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br/>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br/>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br/>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br/>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br/>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br/>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4.4k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赔偿金是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准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35****5006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80****435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4487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