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天津发生了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申请人胥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随后被派遣至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然而,该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胥某某缴纳社保。2024年2月6日,胥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提起仲裁,索赔20余万元。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凭借大学本科学历的知识储备,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接手案件后,他面临着诸多复杂问题。这起案件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主体,还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1365.18元的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材料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了多项抗辩。对于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主张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指出社保补贴不能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两者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计算。对于医药费,双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在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陈步青律师依据相关规定,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虽然仲裁委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合计212617.83元。胥某某对陈步青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专业靠谱,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成功帮助自己获得了应有的赔偿。陈步青律师凭借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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