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挪用资金一千多万元的案件引发关注。当面临如此巨额的犯罪指控,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这一定性直接关系到嫌疑人的名誉、工作与自由。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的刘茂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细化辩护,在这起案件中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在实际管理A公司期间,公安机关指控其未经股东同意,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一千多万元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面对这样的指控,张某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一旦罪名成立,他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名誉受损,工作也将不保。
律师破局策略
公司方(在本案中可理解为指控方)认为,张某未经股东同意挪用资金,且资金去向明确用于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刘茂峥律师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挪用资金罪需要有明确的挪用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
2.分点论证:
资金性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资金的流转是否属于挪用,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背了公司的意志和资金的正常用途。
资金用途: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律师对近10笔转账、上千页银行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定性、区分,清晰证明了这一点。
证据链条: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在认定犯罪时,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中明显存在证据缺失。
3.法律结论:综合以上论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张某不应被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无罪。
判决结果
某市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完全采纳刘茂峥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张某免受刑事处罚,保住了名誉、工作与自由。同时,驳回了指控方的其他不合理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资金有流转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认定挪用资金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的挪用性质和非法占有故意,不能仅凭资金的流转就轻易定罪。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规范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和审批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善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面临指控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刘茂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他通过精细化辩护,逐笔核对资金流水,抓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推动检方依法纠错。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对大量银行流水进行细致审查,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性质;在庭审策略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
此外,刘茂峥律师还办理了多起其他典型案件。在公职人员涉受贿、洗钱双罪并罚案中,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32.5万元,并掩饰、隐瞒受贿赃款来源。刘茂峥律师在一审阶段提出被告人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对洗钱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追缴金额部分上诉,律师在二审提出已退还的78万元不应再纳入追缴范围。虽然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二审法院认为处,待一审法院对本案执行时,依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关于量刑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获得了最轻可执行刑期。
在单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案中,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实际控制人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折合2134万余元。刘茂峥律师提出张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部分未掌握事实、积极退缴不正当收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刘茂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诉讼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顶尖专业能力,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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