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某某X月X日起在被告康XX经营的某饰品厂工作。2024年X月X日,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25年X月X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XX月XX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且付某某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X月XX日,该饰品厂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2024年XX月X日,付某某被迫离职。当付某某接到单位注销的消息时,整个人都懵了,自己受了工伤,单位却没了,这赔偿可咋办,他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
面对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复存在的困境,付某某委托陈建平律师和陈步青律师代理维权。律师接手案件是在付某某走投无路的时候,他们迅速厘清案件核心难点:原用人单位已注销,应向谁主张权利。
陈步青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精准锁定该饰品厂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主张其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准备阶段,律师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律师们光是查阅公司注销档案就花了好几天时间,仔细研究每一页内容,从中寻找对付某某有利的证据。他们还详细计算了付某某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诉讼请求128,319.40元。
案件立案后,陈步青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充分论证被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他跟被告说,付某某受了工伤,本来就很不容易,公司不能就这么逃避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康XX支付原告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互不追究。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付某某原本担心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现在能拿到95000元赔偿。打官司就是要找对方向、找对证据,这个案子能成功,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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