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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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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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其包含了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劳动的客体,以及双方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确立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劳务关系中的内容部分。以上就构成了劳务关系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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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指的受雇用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而雇佣方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以换取报酬,同时在提供(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双方根据约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劳务关系调节以《民法典》(.1.1生效)进行规范和调整,存在劳务关系的双方,通过签订相关的书面劳务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以各种方式,通过劳动以获取报酬。但是双方可能是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相比于劳动关系而言,不少对于劳务关系的认知还不够。下面我们就一同去看看吧。

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包含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构成。首先,劳务关系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所构成的。双方(多方)通过相应的劳务合同建立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当放生纠纷的时候,均以劳务合同的为准进行调整。其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一样,双方没有固定的格式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然后协商,约定。只要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侵犯国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均予以保护。

1. 主体: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合伙性的组织,国家,外国以及其他的特殊的组织,只要该组织真实存在,且符合相关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劳务关系中的主体范围较广。

2. 内容:劳务关系中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其劳务关系的开展,均以内容为基础,进行后续的工作。

3.客体:客体包含了相关的行为,也包括了物体,智力的成果,以及人格权,身份权等与个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益。

劳务关系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一定的规定。首先,对于双方来说,两方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点也和民法典本身法律精神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一方接受对方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因此双方在人身关系上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其次,当发生工作风险中一般是有劳务者进行进行承担。除特定的工作环境或者特定的工作条件的,比方说高温环境,低温环境,或者矿井等地下工作。针对这一类的工作,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这属于民法所关系的范畴,根据民法的相关精神进行调整。最后是主体均有其不特定性,可以均为自然人,可以都是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法人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劳务关系中相关的构成要素,根据我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关系的认定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合同进行认定的。因此,也提醒相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时候,要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约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后续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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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与第三类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可以明确看出,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存在。该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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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一部分是根据整体责任的原则来认定的,而有的却不尽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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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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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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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的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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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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