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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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其包含了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劳动的客体,以及双方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确立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劳务关系中的内容部分。以上就构成了劳务关系的基本要件。

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劳务关系指的受雇用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而雇佣方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以换取报酬,同时在提供(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双方根据约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劳务关系调节以《民法典》(.1.1生效)进行规范和调整,存在劳务关系的双方,通过签订相关的书面劳务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以各种方式,通过劳动以获取报酬。但是双方可能是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相比于劳动关系而言,不少对于劳务关系的认知还不够。下面我们就一同去看看吧。

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包含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构成。首先,劳务关系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所构成的。双方(多方)通过相应的劳务合同建立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当放生纠纷的时候,均以劳务合同的为准进行调整。其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一样,双方没有固定的格式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然后协商,约定。只要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侵犯国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均予以保护。

1. 主体: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合伙性的组织,国家,外国以及其他的特殊的组织,只要该组织真实存在,且符合相关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劳务关系中的主体范围较广。

2. 内容:劳务关系中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其劳务关系的开展,均以内容为基础,进行后续的工作。

3.客体:客体包含了相关的行为,也包括了物体,智力的成果,以及人格权,身份权等与个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益。

劳务关系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一定的规定。首先,对于双方来说,两方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点也和民法典本身法律精神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一方接受对方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因此双方在人身关系上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其次,当发生工作风险中一般是有劳务者进行进行承担。除特定的工作环境或者特定的工作条件的,比方说高温环境,低温环境,或者矿井等地下工作。针对这一类的工作,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这属于民法所关系的范畴,根据民法的相关精神进行调整。最后是主体均有其不特定性,可以均为自然人,可以都是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法人等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劳务关系中相关的构成要素,根据我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关系的认定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合同进行认定的。因此,也提醒相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时候,要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约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后续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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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帮工的概述
民法中的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义务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社会非常普遍,通常表现为亲戚、朋友、邻居于农忙大事、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在审判实务中,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帮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自愿性、自主性、临时性、无偿性等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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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常某的行为不构成义务帮工行为
如上所述,构成义务帮工需符合一定要件。本案中,陈某与常某间发生关系前未有任何书面协议,且案涉装修工程木工尚未完成,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从而导致陈某与常某间各执一词,说法不一。现根据常某所持抗辩意见,其据以主张其行为构成义务帮工的原因有二:一是其与陈某间未签订任何承包合同;二是其个人实际并未获得财产性收益。对此,笔者认为,
1、承包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承包合同而言,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口头承包合同关系,而现有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不能排除承包合同关系的存在;
2、无偿性在本案中不宜作为义务帮工的判断标准。因陈某否认义务帮工,主张是承包关系,而涉案木工工程又尚未全部完成,双方也未进行最终结算,故即便目前常某确未获得财产性收益,也不能排除日后常某可向陈某追索报酬的可能性;
3、常某所提供劳务是其平时主要的收入来源,且其与陈某间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根据常某自认,其平常的主要工作即为帮助金水屋装饰公司管理木工等工程,并据此获取收益,此与本案中其从事的劳务活动相同。同时,朱某家木工装修部分的人员安排、材料采购、工时、进度等均由常某自行负责,无需接受陈某的指挥,此点也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相反,结合陈某提供的常某出具的收条的收货单,认定陈某与常某间存在口头承包合同关系更准确。
三、本案接受劳务方的确定问题
如前所述,陈某是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分包给常某,陆某是从事木工劳务,该劳务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是常某,那么是否即可认定常某为接受劳务方呢?对此,笔者认为,需结合考虑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及本案的一个特殊因素(即陆某至朱某家从事劳务活动时常某正生病住院)。在审判实务中,判断双方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通常可参照以下因素:
(一)双方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劳务活动所需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具等的提供方:
(三)有关工作报酬的商谈、支付方及确定方式等。本案中,陆某是根据常某的指示至朱某家从事木工劳务,劳动报酬是按照双方以往惯例确定;陆某施工所需工具是由常某提供;陆某施工期间,常某虽生病住院,但未中断对陆某的管理,日常工作仍由常某安排、指挥和监督,工时由常某考核,且陆某曾按照常某的指示至其他工地从事过施工活动;陆某的工作报酬是由常某直接支付,故常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陆某系向常某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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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员工之所以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产生纠纷,往往就是在双方发生矛盾以后,用人单位会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这样的话对于员工肯定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劳动者就需要知道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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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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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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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有加班费,有劳务关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
二、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部[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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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提讼。实际上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一般的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口头进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服务,就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实际上就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这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属于一种长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我国在解决劳务关系的时候,是按照合同法解决的,而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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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1、兼职是劳动者提供非全日制劳动。此时需要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2、兼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劳动。此时一般是按劳动关系处理。3、兼职是劳动者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一般会认定为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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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农业系统职务犯罪中,构成犯罪的主要是哪几个方面,应该如何查办和预防呢,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您好,在农业系统职务犯罪中,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受贿罪(刑法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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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虚构债务,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
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人民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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