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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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

一、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

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缓刑期内犯罪能适用缓刑吗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 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 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 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 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综上,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符合缓刑的嫌疑人都可以申请缓刑,而法院会根据情况予以批准缓刑的申请,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仍然不知悔改的,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会立即取消缓刑,对所有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毕竟原刑罚并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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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如何处置
1、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2、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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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适用于逮捕程序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适用,与撤销缓刑不冲突
首先,批准逮捕与撤销缓刑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决定适用;撤销缓刑是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缓刑决定、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的裁判行为。  
其次,将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果属于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要经审判,对新罪名作出判决,并确定数罪并罚时应当执行的刑罚,待判决生效后方能收监执行刑罚。未经审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撤销缓刑决定的法律条件,不存在收监的依据。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经过侦查、和审判,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代替人民行使撤销缓刑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人民也不能代行侦查、职能将犯罪分子予以羁押。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决确定前要求或者代替以缓刑决定未被撤销的前罪判决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同样也不能以未经审判确定的新罪为依据直接撤销缓刑决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联合作出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并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还应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撤销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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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适用,与撤销缓刑不冲突
首先,批准逮捕与撤销缓刑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决定适用;撤销缓刑是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缓刑决定、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的裁判行为。  
其次,将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果属于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要经审判,对新罪名作出判决,并确定数罪并罚时应当执行的刑罚,待判决生效后方能收监执行刑罚。未经审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撤销缓刑决定的法律条件,不存在收监的依据。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经过侦查、和审判,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代替人民行使撤销缓刑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人民也不能代行侦查、职能将犯罪分子予以羁押。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决确定前要求或者代替以缓刑决定未被撤销的前罪判决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同样也不能以未经审判确定的新罪为依据直接撤销缓刑决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联合作出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并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还应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撤销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后又犯罪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或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阶段且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其办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那些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同时,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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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过后又犯新罪的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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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问题解答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一般是不能再次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将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在开庭审判的时候,将新罪和旧罪一并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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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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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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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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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怎么办
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前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但是新罪还在追诉期内,那就需要对新罪进行追诉,同时不再追诉前罪。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那就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会从后罪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已经超过追诉时效,通常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新罪导致情况发生变化,新罪还是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追诉,前罪的追诉期限也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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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过失犯罪的,按过失犯罪行为定罪。缓刑会被撤销,和原判处的刑期合并执行。在数罪并罚情况下仍符合缓刑条件的,还可以再次宣告缓刑。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缓刑期间又犯新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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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持续犯罪过程中又犯他罪是否构成累犯
[律师回复] 【案情】2010始,刘某在校园以威逼、要胁方式陆续向多名学生索要钱财,少则几十,多则几百,至2014年初累计达4000多元。其间2012年刘某与邻居因相邻纠纷打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014年6月,刘某因敲诈勒索被立案。【分歧】该案中,对于刘某触犯敲诈勒索罪并无异议,但在对刘某量刑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累犯。刘某在五年内连续犯罪被处以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前一罪已执行完毕,符合累犯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累犯。刘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持续性,并发生在故意伤害罪之前,故与累犯的相关规定不符。【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累犯构成条件之分析: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除了一些特殊累犯不受5年之限。从累犯的定义可看出,构成条件有三:
首先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罪名;
其次时间上是相续的,必须是一前一后的,而不是同时,否则就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类;
最后就是第二罪实施须发生在
第一罪之后五年内,并且第一罪已定罪处罚完毕。
二、刘某所犯两罪之分析:刘某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是无异议,且两罪定罪发生在5年之内,符合累犯的部分构成条件。从定罪执行来看,故意伤害罪早在敲诈勒索罪前就已判决执行完毕,故根据“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累犯定义来看,故意伤害罪应为适用累犯的第一罪。从案件发生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行为发生早在2011年,且其犯罪是一种持续行为,其不符合累犯关于第一罪执行完毕后再实施新罪的规定,故不符累犯的相关规定。综上,刘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时不应适用累犯的规定。(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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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累犯。刘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持续性,并发生在故意伤害罪之前,故与累犯的相关规定不符。【管析】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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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罪之后五年内,并且第一罪已定罪处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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