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姜先生所在的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遭遇了严重的资产侵占问题。该企业于1997年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姜先生等43名村民实际出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了办公楼、库房等固定资产。然而,企业原管理人员赵某、王某、吴某另行注册成立新公司,将原企业资产转移至新公司名下,还对外谎称仅为企业名称变更,未取得全体出资村民同意,长期侵占原企业多处房产及经营利润。
姜先生委托刘大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以股东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企业利润、赔偿经济损失。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另行设立新公司、转移原企业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代表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原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公司”的情况,同时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注册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不服一审裁定,继续委托刘大庆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向侦查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驳回起诉将导致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这之后的几年里,刘大庆律师并未与该企业失去联系。他会定期回访,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姜先生也将刘大庆律师推荐给了企业里其他有法律需求的人。
2025年,该企业的实际运营负责人蒲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陷入困境。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蒲某伙同他人以北京某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9张,涉及税额人民币507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蒲某再次伙同他人,经中间人介绍,以北京多家互动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另一案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1张,涉及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企业再次找到了刘大庆律师。此次案件与之前的股东维权诉讼有很大差异,之前是民事经济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而这次是直接的刑事犯罪指控,且涉案税额巨大。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蒲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他通过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及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他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了蒲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蒲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刘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蒲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蒲某不起诉。
后来,姜先生对其他企业负责人说,选律师就选像刘大庆律师这样的,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得妥妥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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