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怎样判断新闻报道是够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
1、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2、只要不是恶意的,即使事实有一部分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也不应该构成‘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3、根据《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也有义务揭露公司丑闻,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媒体对违法乱纪的公司、高管进行质疑、批评和声讨,都是其“常规业务”。
4、法律上讲,其一,除非警方能够排除上市公司同相关方诬陷作者;其二,除非警方能证明该作者说写的一切均是捏造的虚伪事实;其三,即使追究,要追究的也应该是报社及其法人代表。
5、因记者调查写稿属职务行为,且发稿也是报社的行为,故就算警方要追捕,也应根据刑法231条规定,追究报社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国有法人犯罪的规定。刑法30、31、和231条都有规定。
6、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7、“商业信誉”无疑指向的就是“信用”和“名誉”。它是指社会公众对具体商业主体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在刑法上,并不是所有“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如该商业主体自身存在问题,经媒体曝光后信用大跌、名誉扫地,这种损害实则是由主体自身的问题所带来的。而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并无违法,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而一般也是发生在商业竞争过程中。说实话,企业要发展壮大,其实可以通过一些正当的途径来实现,若是想一些歪门邪道,比如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来打击对方发展自身的话,那就是作茧自缚,最终还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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