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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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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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主要是暗配的电线管路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和交叉,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且弯曲后无裂缝或显著的凹瘪现象,离表面的净距不小于15mm,并列的管子间应留有间隙。穿过变形缝处有补偿装置,补偿装置能活动自如等。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有哪些?

一、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有哪些?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主要是:

1、暗配的电线管路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和交叉,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且弯曲后无裂缝或显著的凹瘪现象,离表面的净距不小于15mm,并列的管子间应留有间隙。

2、穿过变形缝处有补偿装置,补偿装置能活动自如;穿过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处,应加保护管,并在隐蔽记录中标示正确。

3、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壁厚大于2mm及其以上的非镀锌钢管,可采用管箍连接或套管焊接。管口锉光滑、平整,接头应牢固紧密。

4、金属导管连接必须做跨接接地,跨接线为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软铜导线,镀锌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可采用专用接地卡做跨接连接。

5、当箱盒采用泡沫、锯屑等松软填充物替代预埋时,其厚度尽量与原盒子一致,边长应比盒子稍大以便周边应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避免过大过厚。

6、盒、箱定位准确,固定牢固;如盒埋深离墙面大于等于2.5cm时,应加装套盒;盒、箱预埋时,周边应增加钢筋,以免受压变形和影响结构。

7、盒、箱开孔要求一管一孔,不得开长孔;铁制盒、箱严禁用电、气焊开孔;管子入盒、箱顺直,并排列整齐;采用端接头与内锁母时,应拧紧盒壁不松动。

8、与土建专业确认好梁下或楼面上墙砌筑的位置,以使电管出梁和楼面时不会在砌墙外。

9、墙面管道线槽深度与宽度满足要求,严禁水平开槽与人工凿槽,墙槽用水泥砂浆填补密实、且与砌体墙平;

10、朝上的管口应及时封堵,避免杂物落入管内。应在安装立管时,随时堵好管口,其他工种作业时,应注意提醒不要碰坏已经敷设完毕的管路,避免造成管路不通。

11、电气配管工程须做好实测记录工作。

工程中包含的机电设备是需要把握好质量才能够保证整个建筑的用电以及其他方面能够正常运行,而国家对该部分的工程安装环节所要求的质量受到专门部门的管理,而管理的主要方向就在于各个细节是否达到了特有的标准的,如果不合符合质量要点就不能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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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有哪些?
1、暗配的电线管路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和交叉,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且弯曲后无裂缝或显著的凹瘪现象,离表面的净距不小于15mm,并列的管子间应留有间隙。 2、穿过变形缝处有补偿装置,补偿装置能活动自如。穿过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处,应加保护管,并在隐蔽记录中标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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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如下特点: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正规化、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为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对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作出判断和评价,首先要求质量体系必须以正规化、规范化为基础,而正规化、规范化则要求文件化。只有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才能实施运作,才有比较和评价的可能,从而具备质量体系审核的必要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首先表现在审核是一种正式的活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纠正措施的跟踪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质量体系审核的系统性还表现在审核的重点是发现那些有关系统失效的客观证据审核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要系统地寻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是指执行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具有性。一般来说,审核机构必须是与审核内容的质量活动无直接责任的部门,可以是专职的机构,也可以是的机构。审核人员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及所要审核的对象必须与他本人工作岗位无直接责任关系。审核的性还要求审核人员应尊重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压力或利诱地干扰,免受偏见、情绪的影响,坚持客观公正,保持判断。  
(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风险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种抽样检查的过程。质量体系是一个“大系统”,由于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只能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包括抽取一定数量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员,抽查若干台设备,观察若干个过程等。这种以少量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描述一个完整质量体系的审核方法,必然具有风险性.
你好,我是一个工程师,但是我不知道法律有那些规定?请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律师回复]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一)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二)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三)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四)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五)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六)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七)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八)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空调安装好了,没质量问题,使用正常,顾客不愿意付余款,找各种理由。我们签有合同,如果不按期付款可以拆机的。请问能去拆机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rn  rn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rn  rn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rn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rn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200%;rn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300%.rnrn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nr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n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n  rn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rn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rn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rn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rn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r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r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nrn国务院rn《劳动保障监察条例》rn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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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要点有什么?
建筑电气工程总共分7个子分部工程,其中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供电干线安装工程、电气动力安装工程、电气照明安装工程、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是平时质量监督的重点。平时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进一步分为资料检查和实体检查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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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长时间?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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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资质与建筑机电工程安装资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区别: 1、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怎样专业分包总承包专业可以根据资质证书进行机电安装工程的专业分包施工;如果工程属于机电工程,则其中包括的土建、市政工程可以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分包承包。 2、要求的是机电设备安装专业资质,总承包的资质可以投么依据什么条文应该旦丹测柑爻纺诧尸超建可以!施工总承包承揽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需要专业承包资质,但之外的需要专业承包资质。 3、某项工程要求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四级以上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可承揽吗不可以,这是两码事的。电力是指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是指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千伏及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 4、申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哪些资料申请此项资质,必须要有专业承包的资质。如果是升二级,那么就要参阅专业承包二级的相关信息,例如,近五年内承担过哪些工程业绩,企业有职称的各类人员数量,施工设备的数量、参数等。
质量审核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如下特点: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正规化、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为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对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作出判断和评价,首先要求质量体系必须以正规化、规范化为基础,而正规化、规范化则要求文件化。只有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才能实施运作,才有比较和评价的可能,从而具备质量体系审核的必要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首先表现在审核是一种正式的活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纠正措施的跟踪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质量体系审核的系统性还表现在审核的重点是发现那些有关系统失效的客观证据审核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要系统地寻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是指执行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具有性。一般来说,审核机构必须是与审核内容的质量活动无直接责任的部门,可以是专职的机构,也可以是的机构。审核人员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及所要审核的对象必须与他本人工作岗位无直接责任关系。审核的性还要求审核人员应尊重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压力或利诱地干扰,免受偏见、情绪的影响,坚持客观公正,保持判断。  
(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风险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种抽样检查的过程。质量体系是一个“大系统”,由于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只能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包括抽取一定数量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员,抽查若干台设备,观察若干个过程等。这种以少量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描述一个完整质量体系的审核方法,必然具有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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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质量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条 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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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97号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处罚条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
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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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做一个关于质量方面的工作,是房屋类型的,请问大家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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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项目监督工作~受聘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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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 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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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划”,。机构监督计划宜体现差别化监督原则。
机构监督计划应当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存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机构监督计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机构监督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后的计划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机构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监督抽测的次数及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监督机构应将监督小组和项目监督计划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 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召开监督告知会议。
,四,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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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六, 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七, 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八, 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 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 发现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以上是对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满意,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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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1、零部件齐全,三证齐全(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证)完整,符合各项技术性能的要求。2、井下电气设备铭牌、防爆标志齐全、醒目。3、设备外壳无裂纹、开焊、变形,进行防腐处理,内壁必须均匀地涂耐弧漆,隔爆接合面粗糙度不大于6.3,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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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承包了一份桥梁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问题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是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88)建标字第335号.六项验评标准中的一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3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管道工程)TJ302-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电气工程)TJ303-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风工程)TJ304-7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中的有关电梯部分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批准的六项验评标准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管理,其每项名称、编号及解释单位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三、《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浙江省工程总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六、《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责.
以上六项验评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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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局管不管
[律师回复] 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1、存在问题

1)无证生产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对特种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已近十年,但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仍在无证生产。

2)持证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领到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对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测,无法保证每个批次的产品都符合要求。

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2、提出以下要求:(
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3)省劳动行政部门继续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企业应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定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货、销售、并做好售后服务,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解决。(
4)劳动防护品使用单位必须到持有省劳动厅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销部门购买,也可到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

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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