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拖欠工资是什么案由?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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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由是劳动报酬争议。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如果拖欠工资是什么案由?

一、如果拖欠工资是什么案由?

案由: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应对策略:

1.及时发放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2.不要克扣工资

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不要随意“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一样,同样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样会面临上述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①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关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③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④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不属于克扣工资。

3.以贷币形式发放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贷币支付。

4.工资支付日期尽量宽松

为避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工资支付日期的约定要尽量宽松,以给企业充足的时间计算工资、筹集资金。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效益工资的,更是需要留给财务人员计算工资的时间。

为避免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确认如因财务结算或银行转账等延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工资等具体信息,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是可以索要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具体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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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由谁管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由谁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人工资由谁管
遇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事人要搜集具体的证据和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施工协议、工资欠条、工资被拖欠的金额和人数、被拖欠的时间跨度、具体完成了多少工作量、公司老板个人准确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等,写成书面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这样的机构帮助催讨工资。如果还是不得到的话,就在诉讼时效内向处理。要注意,不能以极端的方式与公司老板发生意外的冲突事件,比如对老板殴打和非法拘禁等。
被拖欠工资工人怎么办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有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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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
1、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按时支付全额劳动报酬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2、会由劳动部门下令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如果过了期限不支付的话,则会下令用人单位按照应该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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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简而言之,也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指向。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69个三级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故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其次,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既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所以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未经劳动仲裁情况下直接受理,与法律规定相悖。
  再次,实践中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不统一。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所以,将农民工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受理费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二者也是相互予盾的。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单地将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很恰当。那么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哪个案由更为准确呢?我认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对于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调整,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严格审查立案;对于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可以认定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受理。因为从农民工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二者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一、从用工主体上讲,农民工的老板大多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拿大量存在农民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领域来说,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头”,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主体地位上讲。农民工与用工者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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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其上级案由是合同纠纷,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就不存在与“先裁后审”、收费标准矛盾的问题。该处应该仅指狭义的劳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因为从广义上说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合同标的为劳务,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而这些有名合同已经被《合同法》加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其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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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在起诉时就需要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法院认可自己的诉求,那么就会对案件依法的开庭,从而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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