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遭遇了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而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基于此,王彦栋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认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始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是符合当时情况的。
然而,王彦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原始股东虚假出资,违反了法定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为原始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原始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公司资本结构,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原始股东的虚假出资构成了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同时,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虚假出资,或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只是形式,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必须严格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也需要对其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虚假出资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明确了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王彦栋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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