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多年的鉴定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经验和作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鉴定会或听证会的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曾遇到当事人质询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的合法性及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鉴于听证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特别是听证会异地举行时,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也可以不组织听证会。
三、通过听证会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和修正
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质应属民事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托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时,其核心委托事项主要是:医疗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如何确定等方面。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委托人列举的鉴定委托事项多由鉴定申请方提出,即患方提出,由于有的当事人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存在不恰当或不妥切的情形,由于有的法官对司法鉴定具体业务不熟,对当事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没有很好的审查和修正,难免有时出现委托鉴定项目不当、不全,对此,鉴定机构应该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和修正,该项工作可以在听证会前进行,也可以在听证会后进行。
相关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听证会,应有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相关的鉴定。确保这类鉴定结果真实有效,有相关的办案人民法院进行相应的组织,由各方代表进行参加,确保这类案件的公证和公平,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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