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黄XX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为XX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X,被告为黄XX。XXXX年X月X日,被告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工资由曹X微信发放,被告日常接受曹X工作安排,并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被告送货途中受伤后未再上班。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请求。原告不服起诉,主张被告系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若该主张成立,被告将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权受阻。
陈步青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着手处理这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案件。他深知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核心。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曹X微信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
庭审中,针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展开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且原告未举证曹X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说明已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同时,他针对原告“曹X个人雇佣”抗辩提出一连串追问,让原告抗辩无力。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证据组织和法律观点阐释上有着专业优势。中,他从大量证据中精准梳理出关键证据,以严密的逻辑阐述法律观点,成功解决了认定劳动关系这一难点。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结果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还为被告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相比被告最初面临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实现了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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