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伙经营的商业活动中,常常会因为利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纠纷。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一起合伙经营纠纷。
原告闻XX是位女性,被告向某同样是女性,第三人是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经营者是向某。原告闻XX和被告向某在XXXX年X月X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一起经营这家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协议规定由被告统一收款并记账,原告负责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问题出现了。原告觉得被告没按协议约定比例分红,而且自己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这比她36%的持股比例要高。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以及相应利息。对于被告向某来说,这无疑是个棘手的情况,如果败诉,可能要付出一大笔钱。
周峰律师接受被告向某的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三点:一是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三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周峰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明确写着“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既然签了协议,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就得承担经营风险。而且,这家店铺是预付费经营模式,账面收入里有大量顾客预付款,这些钱还没转化成实际收益,按法律规定不能算进可分配利润。周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店铺总收入976,615元,总支出617,844元,负债159,944元,账面就剩12,964.8元,实际是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周峰律师还指出原告从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比如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因为没有原告捺印确认,法院没有采信。周峰律师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不过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对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由于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没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但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周峰律师自202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不少实践经验。他秉持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武器的执业理念,对司法机关违法履职行为坚决抗争、穷尽救济,守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司法公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的账面收入423,677元包含顾客预付款,还没转化成实际收益,不适合计入可分配利润。按照合同约定,收入要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才能按比例分红。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100,000元,和维持店铺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规模差不多,符合合同约定。因为双方都没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也没进行清算,所以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闻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都由原告负担。
原本被告向某面临着可能要支付一大笔钱的困境,经过周峰律师的努力,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不用再担心那笔高额的分红款和垫付款。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周峰律师对案件核心争议的准确把握,以及对证据的有效质证和法律观点的有力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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