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次购房交易,竟会陷入如此复杂的法律困境。当初满心欢喜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为能顺利拥有自己的房子,然而被告张X却违约,法院判决张X偿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可裁定生效后,张X却像消失了一样,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冯X申请强制执行,本以为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可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张X名下根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5月7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让冯X的希望瞬间破灭。难道自己的钱就这么打水漂了吗?冯X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解决办法。
就在冯X感到绝望的时候,他发现了一个关键线索。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冯X认为这笔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
于是,冯X决定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代位析产之诉。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
面对被告的抗辩,龚傲冬律师没有退缩。他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首先,他指出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婚内协议》,龚傲冬律师也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
同时,龚傲冬律师还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强调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为了固定关键事实证据,龚傲冬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了事实基础。并且,他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额度(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裁判结果。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与使命,也让当事人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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