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让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泥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可能导致村集体等组织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村集体来说,一场败诉的征地补偿纠纷可能意味着高额的赔偿,甚至会影响到集体成员的利益分配。
毕XX村合作社就遭遇了这样一场棘手的征地补偿纠纷。原告杨X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10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但村合作社误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导致他未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杨X起诉要求将其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这对于村合作社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进入实体审理,一旦败诉,村合作社将面临高额的赔偿,这让村合作社的负责人感到无比绝望。而且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本身就较为复杂,涉及到历史登记、村民权益等多方面因素,要证明原告的诉求不合理并非易事。
在这关键时刻,毕罗春律师挺身而出。毕罗春律师是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在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起正式执业。在执业之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截至当前,毕罗春律师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通过大量案件的实操,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制定务实有效的诉讼或谈判策略。
毕罗春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注意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曾经担任企业法务积累的风险控制经验让他知道,程序上的辩护有时能起到关键作用。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于是,他以此为突破口,在法庭上精准运用这一规定,向法院阐述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审理,而应先由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经过毕罗春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这一结果避免了村合作社在实体审理中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为村集体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毕罗春律师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每一起案件均投入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在本案中,他再次展现了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通过程序辩护为村集体解决了难题,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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