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合伙纠纷诉讼频发,律师如何精准抗辩?

最新修订 |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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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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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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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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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合伙人未清算,能否径直主张财产分割?这是许多人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的困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因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认定,处理起来颇具难度。丁婷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在企业破产债权诉讼中精准把握程序规则,在合伙财产分割纠纷中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最终分别帮助企业和当事人驳回了原告诉请,维护了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合伙纠纷诉讼频发,律师如何精准抗辩?

从2011年开始涉足法律行业,丁婷已有百余件案件处理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业务、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下面来看她经办的两个典型案例。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该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表示,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后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所以提起诉讼。

案件由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他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此外,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企业破产债权诉讼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合伙财产分割纠纷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当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法院严格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合伙纠纷,法院强调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维护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回到最初的困惑,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合伙人未清算也不能径直主张财产分割。丁婷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有效的抗辩策略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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