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吴某某实施,并让吴某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仔细查阅各类合同、资金往来记录等资料,指出吴某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某某实际施工人的事实。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该企业与吴某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诈骗类犯罪轻判
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多次会见张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查阅卷宗。在庭审中,她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指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颖律师继续争取,将原拟判处罚金12000元降至6000元,减轻了当事人刑罚后果。
邪教组织案不批捕
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会见习甲某,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之后,她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习甲某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就认定其有犯罪故意和社会危害性。从现有证据和案件情节看,习甲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涉黑涉地犯罪不起诉
司某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性质重大。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司某某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她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司某某仅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她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颖律师自2014年正式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在这些案件中,她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从案件事实、证据组织、法律关系、诉讼策略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注重细节和办理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解决方案,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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